环境工程 给排水 相关技术规范
为防止氰化氢的产生,本条规定含氰废水在预处理前不得与含铬废水或其他酸性废水混合。
(5)对电镀废水的治理装置、构筑物和建筑物提出了相应的防腐、防渗、防漏等措施要求。
(6)电镀废水治理工程在建设和运行中应采取防爆、消防、防噪、抗震等安全环保措施提出了要求。
(7)按照给排水设计规范要求,通常废水处理构筑物,特别是各类水池应分格设计,以满足正常运行和维修的需要。但针对电镀废水而言,有的企业废水处理量大,有的废水量小,水量大的连续处理,水量小的可以采取间歇处理。根据这种情况,本标准规定当日处理废水量大于或等于100m/d 时,处理设施和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宜按并联系列设计;主要设备应有备用。而水量小的企业,处理设施也比较小,没有必要将水池分格,处理设备也可不备用,但应满足正常运行的要求。
(8)本标准明确了电镀废水处理后排放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和要求。考虑到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环境敏感地区的排放要求往往要严于国家标准,因此,本标准规定,电镀废水排放除了要执行国家的排放标准外,还要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和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9)电镀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属于危险废物,为了防止二次污染,,本规范对电镀污泥的处理、贮存、处置做出了规定。
(10)由于电镀废水的有毒有害性,针对目前污染事故不断发生,为了确保环境安全,本规范规定电镀一切在废水处理站应设溢流管和事故水池。当处理设施由于事故而停止运行,其系统中的废水应通过溢流进入事故水池或废水收集池,严格禁止废水进入排放系统。当电镀车间的电镀槽液或废槽液泄漏时,也应排入事故水池,在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通过调配水质,在不影响处理系统的处理效果的前提下,与正常废水一并处理,其水质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的要求后排放。
(11)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排污口和在排水口安装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废水处理站在排水口应配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器,并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3)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212)的要求。
(12)本条规定了电镀废水治理工程的总体设计,除应遵循本规范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
3.6.2 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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