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工程 给排水 相关技术规范
验收和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程序、方法和标准及验收文件、资料准备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竣工验收中,本标准规定了验收的方法、程序和资料准备内容。并规定各设备、构筑物、建筑物单体按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验收后,应进行清水联通启动验收、整体调试和试运行。试运行应在系统通过整体调试、各环节运转正常、技术指标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后启动。
3.11.4 在环境保护验收中规定了电镀废水治理工程环境保护验收除应满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在生产试运行期还应对废水处理工程进行性能试验,性能试验报告应作为环境保护验收的必要内容。同时,对性能试验内容和验收资料内容做了具体的规定。
3.11.5 本标准明确规定,电镀废水治理工程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3.12 运行和维护
本标准在运行与维护一章中,对电镀废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与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保障设施运行的基本要求、运行记录、水质监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应急工程设施管理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废水处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的,运营方的运营资质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3.13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3.13.1 本标准对电镀废水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及维修过程中应贯彻的原则和要求做出了9条规定。
3.13.2 本标准对电镀废水处理站在建设、运行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噪声控制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规范要求都分别做出了规定。
4 本标准与执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的要求编写的,制定的内容均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法规、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要求,并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标准的要求。本标准属于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