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台式计算机1台。 第七条 司局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1.便携式计算机2台; 2.复印机1台; 3.碎纸机1台; 4.扫描仪1台; 5.投影仪1台。
第八条 处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1.打印机1台(按房间配置); 2.电话机1部(按房间配置); 3.传真机1部。
第九条 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条 办公设备性能标准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价格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标准》(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正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桌前椅1把; 3.文件柜1个,书柜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