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票实施细则(19)

2021-02-21 14:45

审核和保管

8.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工作票:

1)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符合规定,冒签名、漏签名或互相兼任;

2) 未按本细则的规定选用、填写工作票;

3) 未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工作票的签发、接收、许可、工作负责人变更、间断、延期、增

加工作内容、工作终结和工作票终结手续;

4) 按本细则的规定应该重新填写工作票而未填写;

5) 未按本细则的规定盖章,印章颜色不符合规定;

6) 工作票编号不齐或有重号、错号;

7) 签名、日期不全及错误或用私章代签名;

8) 一张工作票上的工作负责人,在许可后同一时段内担任另外一张工作票(配合停电线路

单独办理的工作票除外)的工作负责人或工作人员;

9) 按本细则的规定应填写二次措施单而未填写的,工作负责人所执的工作票不合格;应填

写安全技术交底单而未填写的,变电站运行人员、线路工作票会签人所执工作票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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