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当事人存在何种关系等),更没有审查证人是否存在是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而这些直接涉及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四)、法庭辨论阶段存在的问题
1、经过法庭调查,就应该紧紧围绕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展开法庭辨论,但笔者发现,对于需要辨论的焦点归纳得不够精确是这次庭审观摩普遍存在的问题;有的辨论的焦点不完整,有的焦点涵盖面过大,不突出争议问题,有的甚至不归纳焦点,任由当事人自行辩论;有的归纳焦点后没有征询双方当事人补充意见。
2、没有在辩论开始前告知当事人不准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的语言;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当事人脱离本案的陈述或对同一理由多次重复以及不文明的动作未能很好地制止。
3、庭前调解操作不规范,庭审调解流于形式。有的庭前调解中对被告是否放弃答辩期并同意庭前调解未作认真记录,而仅根据民诉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即进行调解,未对当事人享有的答辩权等进行释明,笔者认为,这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关于“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的规定;有的没有很好地运用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未用好邀请或委托相关单位调解、案外人担保调解等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