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2021-02-21 15:56

徐州市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徐财规〔2011〕9号)

一.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规范专家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与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专家。

三.市财政局采取公开征集、部门(单位)推荐、财政审定等形式组织聘请专家。

四.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公共财政管理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较深度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二)具备较丰富的相关专业管理和技术经验,从事相应领域工作满10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两院院士、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等,可不受年龄限制;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与绩效管理工作,接受市财政局管理;

(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在工作中能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六)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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