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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温电热膜采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采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绝热层、龙骨等配件的选用及系统的使用环境,应能满足建筑防火要求;
8、采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9、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
10、凡属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满足第一条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的外窗;
1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A、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B、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C、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积聚粉尘时
D、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E、建筑物内设有存储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12、要求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当要求开启清洁程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教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重的房间;
13、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应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的辅助建筑物及其他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分设,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应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置在室外安全地点;
1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A、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含有甲、乙类物质的其他厂房
B、丙类生产厂房,如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
C、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菌或病毒物质的房间
D、对排除含尘空气的局部排风系统,当排风经净化后,其含尘浓度仍然大于或者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的30%;
15、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
16、建筑物全民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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