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报刊、板报、讲义、试卷和教师板书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提高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
第十条 广播影视制作、播出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广播电视的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等,应当使用普通话。
影视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和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图书、报刊等汉语文出版物的内文、印刷体报名(头)、刊名(头)、书名、封面(套)、封底、书脊、包装饰物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汉语文音像出版物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计算机汉字库字形设计、制作和软件开发等,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社会服务用语用字。
商业、通信、邮政、文化、公交、铁路、民航、旅游、金融、医疗等公共服务行业,面向公众服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
执照、票据、报表、电子屏幕、商品名称及说明等使用外国文字时,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
病历和处方使用汉字时应当规范。
第十三条 公共设施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本省境内的山川河流、行政区划、居民地、路(街)、桥、名胜古迹、旅游景区(点)、教育基地、车站、机场等名称标志牌和公共交通站牌,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汉语拼音在公共设施中使用时,应当加注在汉字下方,不得单独使用。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的题词、题字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五条 广告使用汉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
用霓虹灯显示的或者其他材料制作的广告牌、名称牌以及永久性标语牌,其字形及表述内容应当保持完整,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六条 人名用字应当符合国家汉字人名规范。
第十七条 汉字的规范书写行款为:横写由左至右,竖写由右至左。
第十八条 使
用汉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等,应当执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标准。
第十九条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人员,其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
2021-04-05 01:33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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