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可以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晋常备[2003]17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4)
2021-04-05 01:33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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