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4)

2021-04-05 01:33

仍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可以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晋常备[2003]17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My_ideal_job_in_the_future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