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1996)(11)

2021-04-05 01:47

【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1996)

(四)停办或部份停办业务;

(五)调整或取消授权;

(六)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1年至终生在金融机构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一条如授权不明确,受权人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造成经济损失,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对其境外分支机构,应根据我国和驻在国(地区)的有关法津、法规和国际惯例另行授权,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授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1996)(11).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2013年高三理综测试题(三)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