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1996)
(四)停办或部份停办业务;
(五)调整或取消授权;
(六)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1年至终生在金融机构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一条如授权不明确,受权人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造成经济损失,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对其境外分支机构,应根据我国和驻在国(地区)的有关法津、法规和国际惯例另行授权,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授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