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1996)(3)

2021-04-05 01:47

【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1996)

应的责任。要实现权责一致。主要负责人离开现职时,必须要有上级部门做出的离任审计报告。

第十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

(二)应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应根据各地区的金融风险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各地区和客户的授信额度。

(四)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当地及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银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商业银行为控制地区和客户风险所食施了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

第二章授权、授信的方式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授权、授信分为基本授权、授信和特别授权、授信两种方式。

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所规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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