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的风险与监管(4)

2021-04-05 02:06

网络金融的风险与监管

一、网络金融监管的复杂性

由于网络金融的发展及产生的特殊风险,使得对网络金融的监管也变得复杂化。

(一)网络金融的虚拟性

网络金融机构一般主要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进行交易,不仅无凭证可查,而且一般都设有密码,使监管当局无法收集到相关资料做进一步的稽核审查。同时许多金融交易在网上进行,其电子记录可以不留任何痕迹地加以修改,使确认该交易的过程复杂化。监管当局对金融业务难以核查,造成监管数据不能准确反映金融机构实际经营情况,即一致性遭到破坏。在网络金融条件下,监管当局原有的对传统金融机构注册管理的标准也许难以实施,网络金融机构可以注册一家机构,但是它可以通过多个终端,同样可以获得多家分支机构的服务效果。

(二)法律缺位问题

由于网络金融尚处于初期阶段,对交易各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尚无明确规定。例如,对于消费者保护法如何适用于网络金融环境,电子合同和数字签名的法律有效性等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目前网络金融电子支付采用的规则都是协议,与客户在言明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出现问题则通过仲裁解决。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造成问题出现后涉及的责任确定、承担、仲裁结果的执行等难以解决。我国新的《合同法》虽然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应,但尚没有解决数字签名的问题。这同样加大了对网络金融监管的难度。

(三) 网络金融机构的跨国界经营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网络金融的无国界发展,一方面使各国有效抑制金融机构的国际避税行为越来越困难,另一方面使各国中央银行对金融市场的单一监管的有效性大大减低。互联网使得金融机构可以轻松地进入外国市场。虽然传统的金融机构一直以来也提供跨国金融服务,但互联网技术增加了各国当局在监管责任上的模糊性。各国对网络金融监管的严厉程度不一,究竟是采用东道国的法律来进行监管,还是由母国根据其法律来监管呢?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对网络金融的跨国活动监管不充分。但是,不管怎样,有一点是很明确的,如果没有母国监管当局的合作,东道国要监督或控制网络金融机构在本国的活动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它在本国可能不设分支机构,而仅仅通过互联网来提供服务。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并建立起新的监管协调机制乃是现阶段各国金融监管共同面临的新课题。

(四) 网络金融的发展对监管机构的技术水平和装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网络金融以信息技术为核心,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不断改变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和内容,增强了金融机构的实力,有利于金融机构通过技术规避金融监管。这样,就改变了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力量对比。监管机构必须不断更新其技术和知识,才能跟上这些变化。因此,监管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素质,对信息技术和金融知识都需熟练掌握。网络经济发展也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金融监管手段有可能越来越落后于网络金融业务创新与发展。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使金融监管部门在界定新业务的合法性方面遇到挑战。许多被监管对象总是能借助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多样性找到监管当局一时难以找到解决方案的市场机会和生存环境。此外,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于什么是银行(或银行服务)等的定义越来越模糊,非银行机构借助网络技术也很容易在网上提供类似银行等的服务,而未经监管机构的许可或监督,这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五)对网络金融监管的力度把握同样较为困难

对网络金融监管的力度应该多大?如果对网络金融实施较严格的监管,可以有效地降低网络金融的风险,但是却可能降低国内金融业的竞争力,造成金融业的衰败。网络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技术进步和业务创新,过早或过于严格的管制都有可能抑制这种创新。

二、网络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为了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金融监管当局在对网络金融监管过程中应坚持一些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的原则

这包括两重含义,一方面网络金融机构同样必须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当局的监督管理,不能有例外,要有法律保证;另一方面管理当局实施监管必须依法而行。否则难以保持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贯性,也就不能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二)合理适度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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