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初探二发展与协调(5)

2021-04-05 02:37

瑞典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初探二发展与协调

(一)一般原则

请求临时扣押或临时禁令可以在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开始)以前单独提出。随后必须在获准临时扣押或临时禁令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提起诉讼。通常,关于临时措施的申请必须听审被告,但是如果被告的延误是为了使原告承担风险和损失,则法院可以单方面发出临时命令。原告被责成对被告因法院采取临时措施而招致的任何损失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是否足够由法院决定,除非被告已接受了该数额。担保通常是以银行担保的方式提供,但也可以其他保证或抵押方式提供。

(二)临时扣押

符合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是临时扣押的先决条件。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发出临时扣押令: (1)原告对于将成为或很可能成为诉讼程序或其他类似程序(如仲裁)的标的物的金钱债权的存在出示了可能的理由,并且能进一步推定作为债务人的被告转移、藏匿资产或以其他方式回避对该案中的金钱债权的支付;(2)原告对某些将成为或很可能成为诉讼程序或其他类似程序(如仲裁)的标的物的资产出示了其享有优先权的合理根据;并且能合理地推定被告将藏匿资产、尽量减少资产的价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资产以对原告产生负面影响。

按照以上第(1)项发出的临时扣押令通常不需指明债务被告人的详细财产,而只需指明原告所宣称的金钱债权的价值。随后由执行当局来识别与之相当的被告个人资产。最后,法院也可能发出明确的归还被告财产的指令。如果在诉讼程序中对特定财产的优先权已很明显,即一方当事人非法剥夺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或对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实施不法行为,则法院可以发出指令要求立即归还该项财产或以其他方式消除非法状况。

(三)临时强制令

在临时扣押规则所管辖的范围以外,法院还可对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或未来的一方当事人发出临时强制令。一项临时强制令通常包括该禁止性命令:被告(或未来的被告)如果采取行动防止原告行使其所宣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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