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初探二发展与协调
的权利或使原告行使该权利发生困难,则将对该被告(或未来的被告)处以罚金。这种强制令也可以包含被告必须采取某种行为的意思,例如,保持某种状态和/或保持争议财产或争议权利的价值。为了使强制令适合每一个特定的案件,法院一般具有决定临时强制令的内容的权力。
五、即决审判
(一)不经审判或经特殊程序作出的判决
1.无根据的救济请求
如果法院发现原告的救济请求缺乏法律根据或明显是没有理由的,则法院可以不经传讯就立即驳回该案。
2.通过执行当局程序作出的判决
对于民事权利请求,执行当局面临三种类型的简易程序:催债程序,当局协助程序和特别当局协助程序。
(1)催债程序
催债程序所提供的救济方式就是向债务人发出支付民事货币债务的命令,如果货币债权已由不动产、船舶或正在建造的船舶抵押所担保,或由作出书面保证的浮动抵押担保,则救济还可包括命令该笔债务必须以变卖抵押品来清偿。
催债程序不能适用于居住在外国(已加入《卢迦诺公约》)的债务人。救济申请可以向债务人财产所在国、或方便执行判决的国家的执行当局提起。对判决的书面救济申请只需陈述诉讼请求,也即要求偿付的数额、应付款的日期和要求偿付的利息,以及作为该诉讼请求的基础而提出的理由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