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初探二发展与协调
在当局经过正式评审以后,救济申请书将被送达给债务人。从申请书送达之日起,债务人在一段时间内(由执行当局确定,通常不超过两个星期)可对申请书中的诉讼请求提交答辩书。如果债务人对该诉讼请求进行争辩,则答辩书简单陈述理由就足够了。然后就一直等到救济申请者将该案提交地区法院审判,这种请求必须在申请者从执行当局收到债务人的答辩书后三个星期内提出。
如果债务人在执行当局确定的那段时间里没有对申请进行答辩,则当局必须依照申请人的救济发出命令,申请人亦有资格要求(适度)退还诉讼费用。该命令随后由执行当局自动执行,除非申请人拒绝强制执行其申请。
债务人可以在当局发出命令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执行当局提交申请书,申请重新审理该争议事项。该争议事项随后被提交给地区法院以便进一步审理。对于当局发出的命令不满意的申请人有权在命令发出之日起三个星期内向有关的地区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没有要求重新审理或没有提起上诉,则该命令作为一个普通判决是终局性的,与已结之案的判决具有同等意义。
(2)普通当局协助
可以就收回财产和履行义务(除了支付义务)请求普通当局协助,倘若该义务在本案中是正当的,上述催债程序规则在细节上作必要修后可适用于此种程序。
(3)特别当局协助
请求特别当局协助可能涉及到要求被告补救某种状况的指令,例如,如果申请人的财产受到干预或者其动产不动产遭受不法行为。当按照某些特别法令有权得到此种援助时,也可申请特别当局协助。执行当局对于被请求的协助必须作出裁决,案件到这一步就不能再提交普通法院审判。该程序的另一不同之处就是申请人可以请求执行当局立即单方面发出临时命令,该命令在终局命令发出之前有效。获得此种命令并不需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