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研究_以广州市为例(4)

2021-04-05 06:24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研究_以广州市为例

第4期刘景矿,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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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施工时间、地点、程序没有一个统一协调,结果造成反复开挖路面的“拉链路现象”。

地使用权所涉及的空间是个平面的概念,在实际操作中,土地使用者实质上是使用了土地资源的平面

空间和上空的部分立体空间,这与土地法关于土地使用权概念的界定并不相符。由于地下建筑物的产权及其使用权得不到法律的承认,相对抑制了非国有资本对地下房地产投资的热情,致使多年以来非国有资本在这一领域的投资处于停滞状态。而政府对地下设施投资有限,盾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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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华认为,“是辩证统一的,,名称来源的一致性;其发展明确展示了城市空间资源的可供发展性,并为现行法律体系明确地下建筑的产权奠定了基础。地下空间使用权从属于土地使用权,土地资源使用权获得者同时也可取得地下空间资源的使用权。同时,地下空间和地面、地上空间的使用权又是相对独立的,前者可与后者剥离开来。这样,地下建筑(构筑)物的使用权的转让就有了法律依据,地下设施可以作为地产的一种类型在房地产市场交易。

(4)明确主管部门及部门职责,理顺管理体制 在管理方面应完善管理体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门的机构,依法系统而科学地统一管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其次提高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面向21世纪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议广州市在市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成立“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由城市计划、规划、建委、市政、人防、土地、消防等政府职能部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政府直属机构,对广州市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产权、经营等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另外确定了主管部门,还要明确主管部门的职责,除了日常的管理审批外,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战略的制定。同时也要加强地下空间工程技术风险管理,建立风险的全过程监控机制,实现风险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建立完整的、灵敏的、迅速的反馈机制。加强完善建立地下空间内部环境质量控制标准,制定内部环境设计规范和空气质量管理监督机制,完善地下空间防火防排烟安全评估体系。 

(下转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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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开发利用对策及建议

(1)研究城市空间结构及变化,优化地下设施布

局 目前,广州市已形成“双核结构”,即越秀区旧中心与天河新中心并存的局面。城市的主要发展轴为向东发展轴———沿珠江向东延伸至开发区,东南发展轴———沿105国道和珠江口向番禺市和南沙方向发展,西北发展轴———沿铁路和广花高速公路向花都新华镇和广州新机场方向发展。地下空间的开发局建设,并不断进行调整,统的功能不断优化,行。

(2),合理规划城市地下空间 从形态上说,城市空间是指城市各要素(物质设施、社会群体、经济活动和公共机构)的空间分布模式,通过各要素间的相互作用,将个体要素整合成为一个功能体,即一个子系统,子系统之间又通过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更高一级的功能体,即整个城市的功能系统。城市空间作为一个整体,地上、地面(基面)和地下空间是它的三个组成部分,各部分间不是互相隔离的,而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因此,为了实现城市子功能系统的整体协调与效率的最大化,地下空间建设应纳入城市的整体规划之中。同时,地下空间应被视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当前,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各自为政的现状与地下空间的整体属性不符,必须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解决其利用方式、投融资渠道、技术质量标准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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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等问题,使地下空间开发有序、持续地进行。

(3)完善地下空间利用的立法,明确地下建筑产权 在美、英、日、加等西方国家,土地资源是一个立体的概念,它包括地球表面及其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和附着物。早在半个世纪以前,雅典宪章就提出了城市空间应是三度空间,认为城市建设不仅要在地球表面做文章,还要“上天”、“入地”,要开发新空间,形成新结构。在我国,城市土地资源为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所有权派生的收益权相应属于国家所有。在计划经济时代,土地实行无偿划拨。1980年以来,土地使用权逐渐被允许有偿转让,这是我国土地使用立法的一大进步。但目前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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