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完整介绍和操作手册。
隆宽公司却一改先前的多次承诺,坚持以隆宽公司自己认定的招标合同固定价格予以结算,并仅支付了1400万元的工程款。
后经司法鉴定,“商贸大厦”一期工程实际成本价为2800万元,这便意味着,隆宽公司所提供给中兴公司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造价书隐瞒了28.2%的工程成本。
引发争议的判决
原中兴公司在修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不但垫付了巨额工程款,而且还背负着700余万元的应付债务,公司已经被逼得濒临破产的境地。
2006年12月12日,原中兴公司(注:此后更名为“正智公司”)在与隆宽公司商谈未果的情况下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中兴公司与隆宽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并依法对工程量进行按实结算,支付工程余款和损失1640余万元。
同年12月25日,隆宽公司又向该院提起了反诉,称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隐瞒工程量的情况,并请求法院判令按照被曲解的固定价格方式(即按1977.85万元为结算总价)结算。
2007年4月20日,自贡中院开庭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双方的招投标合同是否有效,是法庭争议的首要焦点问题。
正智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双方在招投标之前(2005年9月29日)进行了实质性的谈判,其谈判价格蹊跷地与中标价格一致。这一方面暴露了隆宽公司所设置的招标陷阱,另一方面违反了《招投标法》的43条、55条的强制性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投标前,不得对工程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如果进行了谈判影响了中标结果,则中标无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方不得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格进行竞标(注:司法鉴定已表明预算控制价低于成本价28.2%)。正因为双方的投标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按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按合同法第58条规定,法院应该依法按无效合同处理的原则对工程量进行按实结算。
自贡中院的一审合议庭在评析案子的时候,回避了正智公司代理律师的上诉观点,而认为实质性谈判合同和中标合同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合同。
正智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就是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认为其结算按工程清单关系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应为固定单价合同,而非固定总价合同,而不应该错误的按1977、85万元结算而应根据实体工程量进行按实调整。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规定,发包方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计算提供真实的清单工程量,并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对工程量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不承担量的审核责任。正智公司就不应该对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造价书所载明的工程量与按图施工后的工程量“量差”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