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考前串讲笔记(最全)(12)

2021-04-05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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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签章分为签字或盖章、签字并盖章。 4、填写要标准化、规范化 教材 p122-123(熟练掌握) 1、关于收款人名称; 2、关于出票日期; 3、关于金额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串讲笔记四 第二节 银行结算帐户
一、银行结算帐户的种类: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 “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帐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 二、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帐户,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帐户。 三、银行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审查之后, 1、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 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2、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其他专用存款帐户、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 并于开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之外的帐户,应自开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 帐户开户银行。 4、中国人民银行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帐户开户资料进行审核。 5、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可收 不可付)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帐户转为基本存款帐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帐户除外。 四、银行结算帐户的撤销: 1、撤销帐户时: (1)与开户行核对银行帐记存款余额; (2)交回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 (3)交回开户登记证 2、有下列情形,存款人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帐户的申请: (1)“没了”:被撤并、解散、 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搬了”: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3、属于以上“没了”的情形,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帐户的申请。存款人超 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帐户手续的, 银行有以停止期限银行结算帐户的对外 支付。(可收不可付) 4、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帐户。 5、结算帐户的用途:见附表三 会计从业资
格考试《财经法规》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串讲笔记五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见附表四 二、银行汇票 1、概念: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使用范围:同城、异地;单位、个人均可使用 3、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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