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考前串讲笔记(最全)(8)

2021-04-05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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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是会计人员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 或者离职; 2、交接范围和交接的基本程序 P99; 3、监交规定及责任界定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 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4)接管人员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4、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 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串讲笔记二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要点一】支付结算概述 1、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金融机构;所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 2、支付计算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包括支付结算 制度的制定(所以注意《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由人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或支行 负责本辖区的支付计算工作的管理。 【相关连接】:会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县级以上管 理本辖区的会计工作。 【要点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 算凭证。 【特别注意】:未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其中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 不受理。 【相关连接】:(注意相同规定在三处出现) 1、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2、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 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特别注意】: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 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相
关连接】:原始凭证的金额有误的只能由开票方重开,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可以更 改,更改必须由开票方更正,更正处加盖原出票单位的印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①关于收款人名称:一般记载对方全称,也可以填写规范化简称。简称要求排他性,同 一性。 ②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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