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营销——律师案源垄断的出路
4、大量的民间机构或人士,个人或公司名义直接从事或变相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如在公司清欠、公司注册年检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中大量或专门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乃至诉讼业务。此类竞争以低价或超低价以及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为竞争手段,其中也有不正当服务的竞争。
其中,前二者是来自行业内部的竞争,后二者为来自行业外部的竞争。来自内部和外部的激烈竞争,必然导致法律服务市场格局的悄悄地发生变化。高端业务集中在大客户、大业务、大案件的竞争,竞争的手段越来越依赖专业化、规模化以及各种社会资源的整合能力上,而在低端业务、传统业务中低价竞争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价格战似乎一触即发。总的来说,竞争不是导致成本的加大,就是导致收费的降低,这也就意味着律师业的风险也将越来越大。这也是导致很多年轻律师望而止步,退出律师业的原因。
五、律师营销的特点
来自律师行业的、职业的、行业内外的竞争特点,必然决定了律师营销有其自身的特点。既然营销的本质是管理需求,我们就先从社会需求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从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来看,社会对法律服务需求包括:正需求、上升需求、潜在需求、不规则需求,同时还夹杂着有害需求或不恰当的需求。需求从总体上呈现出上升的趋势,而且潜在的需求市场依然很大,目前表现出来的需求仅仅还是冰山的一角。
■从营销观念的导向上看,律师的营销应从全面营销和社会营销的导向为基础,而不能仅仅以建推销的观念为导向。
■从营销的战略上看,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必须首先有明确的,并能始终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