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丙级
1、 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3、 构筑物:高度低于30米的烟囱,容量小于8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9米或边长小于6米的料仓。
四、 附则
(一) 几点说明:
1、 本标准中各工程等级均以附表所列特征为准划定。
2、 "专职技术骨干"系指下列人员之一:
(1) 与分级标准要求相对应的注册师;
(2) 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3) 从事本专业设计实践10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3、 依据附表不能确定工程等级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程等级。
标准为准。
(三)、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附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附: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2、 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24米、吊车吨位不超过1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
(二)、本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实行,以前发布的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中的要求如与本标准有不符之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