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符合某工程等级特征之一的项目即可确认为该工程等级项目。 附件二
关于整顿勘察设计市场和换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换发资质证书的范围与条件
(一) 范围
本次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范围,仅限于持有各级主专业为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主营工程设计业务,依法单独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并已经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单位和中外合资企业。
对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且仍由财政拨付事业费的单位,不予换发资质证书。
(二)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