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行为可以分为故意违章行为和过失违章行为。
故意违章行为,是以积极的态度,实施了交通法规所禁止的某种行为,如人工直流供油、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这是一种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的后果,而且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行为。
过失违章行为,是以消极的态度,不积极履行交通法规所规定应尽义务的行为。它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过失是一种因为疏忽大意致使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并发生危害后果的行为。过于自信过失是一种已经预见到危险,因为自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行为。如因未注意观察而撞人、转方向避让时肇事、撞死拦车人等。
交通违章行为,可能是事故中某一方面当事人的行为,也有可能是事故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但是,必须要有违章行为存在。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是交通事故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即当事人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某种前后相继的联系。如果当事人实施了交通违章行为,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没有造成后果,也就不存在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问题。在交通事故中,只要有实际损害后果,并且这种损害后果和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就必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因此,可以认为违章行为和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认定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决定性条件。
3.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和推定
(1)交通事故责任的种类和划分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