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应急采购实行分散采购的组织形式。采购人需紧急采购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自行组织采购。
财政部门收到采购人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应在2天内完成审批。
第六条 采购人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采购活动,并落实采购人员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采购人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供应商范围:
(一)优先选择曾经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的企业;
(二)可从自建的应急采购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
(三)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
第八条 应急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须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采购人对应急采购项目的有关采购文件及凭证应妥善保存,并对采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以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因采购人自身原因延误应急采购并影响应急事件处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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