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

2021-04-06 01:05

9.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重点对列入《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有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列入目录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依法设立;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其中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20%。

3.除贷款贴息、出口奖励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4.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专项资金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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