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体现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产业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其中:
1.申请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的,需提供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2.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3.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付息凭证须与贷款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
4.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
5.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的,需提供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商务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资金汇出证明、项目合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和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