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2)(9)

2021-04-06 04:11

励,视情况给予100—300元奖励:

1、认真履行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

2、制止不安全行为,避免发生火灾的;

3、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和扑灭起初火灾,经确认避免了火灾事故者;

4、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培训教育,在消防技能上取得优异成绩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他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在考核中减分,视情况给予10—100元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并负责赔偿损失;或由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职工消防教育培训活动未落实、未按照规定参加的;

2、未签发动火安全措施擅自动火或动火未落实消防监护人、安全措

施,尚未造成损失的;

3、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

4、消防栓、消防水带、水枪、接口损坏丢失或丢失后隐瞒不报的;

5、非火灾情况下,未经申报审批,擅自将消防设施器材(包括消火栓、消防水带等)挪作他用的;

6、消防设施器材使用后不及时上报更换或隐瞒不报、未及时回复备用,尚未造成损失的;

7、消火栓、灭火器材等周围堆放杂物或未经同意变更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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