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机制(4)

2021-04-06 07:20

6、安检员负责上述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停风区内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3.0%时:

1、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首先制定安全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排放。

2、排放地点为恢复主要通风机通风后,经瓦检员检查井下停风巷道口瓦斯浓度达到3 %及其以上的所有地点。

3、排放时间为井下开始恢复通风至全部恢复通风结束。

4、参加排放人员每个地点由矿山救护队人员、通风区干部、瓦检员、安检员、采掘队组电工、通风工组成排放小组,由指挥部指定一名负责人为组长,现场指挥。

5、排放路线由指挥部根据井下瓦斯超限地点具体指定,所有恢复通风送电人员均不得随意进入瓦斯排放回风路线。

6、排放开始前,排放小组在瓦斯排放地点排除风流的全风压混合处巷道中间距顶不大于300mm , 距帮不小于200mm的位置悬挂一台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待各警戒人员到位后开始排放,具体排放工作由矿山救护队人员进行。排放时二人管理风筒调节风量,两人检查独头巷道内瓦斯和氧气浓度,一人在排出风流与全风压混合处检查瓦斯,一人联系。

8、排放瓦斯必须限制送入巷道内的风量,可由现场具体情况决定采用以下三种方法:

(1)直接在局部通风机全风压处的适当地方断开一节风筒,靠改变风筒接头对合空隙大小,调节送入风量;

(2)拆除一节风筒,对接一节风筒,在对接风筒的入风口改变风筒接头对合空隙大小,调节送入风量。

(3)采用风机前加板的方法,通过控制风机的入风口,调节送入风量。

9、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混合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1.2%。若一旦排出的回风流与全风压混合处瓦斯浓度超过1.2%,应立即指令调节风量人员减少向巷内的送入风量,当瓦斯浓度偏低时,可适当增加供风量,确保独头巷道内排出的瓦斯在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浓度浓度不超过1.2%。

10、检查独头巷道内瓦斯人员,在压风筒出口有效射程范围内检查,边检查边前进。当瓦斯浓度达到3%,氧气浓度低于18%时,禁止前进。

11、在独头巷内拆接风筒等人员操作时,操作地点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8% ,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8% ,否则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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