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瓦斯浓度在规定范围内时,方可继续工作。
(四)瓦斯排放过程的安全要求:
1、瓦检员必须佩戴好自救器和矿灯,携带光学瓦检仪和便携两用仪且保证仪器完好无损、读数准确,否则严禁进入检查。
2、瓦斯检查工作必须由两人共同进行,两人前后保持3-5米的距离,检查瓦斯的同时必须检查氧气浓度。
3、坚持低浓度瓦斯排放原则,采用控制风量方法使排出的瓦斯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2%,严禁“一风吹”。
4、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5、排放小组必须确认排放回风路线岗已站好后,方可开始排放工作。
6、排放瓦斯过程中局部通风机严禁发生循环风。
7、排放前所有参加排放人员认真学习本措施。
8、排放瓦斯时排放人员必须各自坚守岗位,各负其责,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9、排放瓦斯时安全督查科派安检员现场监督,严格按照排放措施执行。
10、排放瓦斯期间若出现停电、停风、瓦斯异常等特殊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排放工作,及时撤出巷道内所有人员,设置明显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指挥部汇报,然后待命。
11、参加排放的救护人员同时执行救护行业标准。
12、只有在全部排放工作结束,各停风区内及其回风线路瓦斯不超限,且通风系统稳定后,瓦斯没有异常变化,方可恢复各地点送电,排放人员才可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