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出资1万元持有1%的股份、龙明昌出资1万元持有1%的股份。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 5 名。
其中,农民成员 5 名,所占比例100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0名,所占比例0%;
其他非单位成员 0名,所占比例0 %。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