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种植管理技术人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六)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七)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八)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本社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理事会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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