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届改选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提示:行业协会应当具体规定以会员大会或以会员代表大会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二者居一,下文中凡涉及此类表述的,应以本条表述为准,如本条规定是会员大会的,则以下相关条款均为“会员大会”。在换届时可以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每年一次的大会合起来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XX委员会(办、局)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提示: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可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