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届改选申报材料
(提示: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提示:1、正、副会长职数不能等同于常务理事会职数;最高不超过常务理事数的三分之一。2、如果行业协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产生程序见第二十五条的提示,有关表述以第二十五条提示为准。3、可不设常务理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九、十、十一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最高任职年龄应当从实际出发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X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提示: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应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