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届改选申报材料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提示:协会法定代表人可以从行业协会的实际出发,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如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的,应在本条中明确规定。如由秘书长担任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的,则秘书长应以拟任秘书长的身份作为理事候选人参加选举,当选理事后经理事会选举担任秘书长。如设常务理事会,则以拟任秘书长的身份,先参加理事会选举,选上后再以这个身份作为常务理事候选人参加选举,当选常务理事后,经理事会选举担任秘书长。同时,将第十九条第二款表述为“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第七款可删除,其他表述内容不变。)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 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提示: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职业化,除个别人员以外,均应当按照企业建立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内容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