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5条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采用金属管敷设时必须作保护接零。
第6.3.6条钢索配线的吊架间距不宜大于12m.采用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小于35mm,瓷夹间距应不大于800mm;采用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小于100mm,瓷瓶间距应不大于1.5mm;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时,允许直接敷设于钢索上。
第七章配电箱及开关箱
第一节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
第7.1.1条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室内总配电屏的装设应符合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室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简称总配电箱、分配电箱(下同),如无特指,合称配电箱。
第7.1.2条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7.1.3条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
第7.1.4条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第7.1.5条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侵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第7.1.6条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第7.1.7条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mm.
第7.1.8条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
第7.1.9条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金属板与配电箱箱体应作电气连接。
第7.1.10条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第7.1.11条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第7.1.12条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劲,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第7.1.I3条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第7.1.14条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
第二节电器装置的选择
第7.2.1条配电器、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第7.2.2条总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器。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则可不设分路熔断器或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第7.2.3条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它仪表。
第7.2.4条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第7.2.5条每台用电设血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第7.2.6条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必须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电设备实行电源隔离。
第7.2.7条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装设应符合第4.3.7条要求。36V及36V以下的用电设备如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第7.2.8条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第7.2.9条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国标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第7.2.10条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第7.2.11条漏电保护器必须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和连续使用一个月的漏电保护器,应认真检查其特性,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漏电保护器的正确接线方法见表7.2.11.
第7.2.12条手动开关电器只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起动装置控制。
第7.2.13条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
第7.2.14条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第7.2.15条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第三节使用与维护
第7.3.1条所有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
第7.3.2条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
第7.3.3条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第7.3.4条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7.3.5条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下述操作顺序。
一、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二、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第7.3.6条施工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第7.3.7条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必须符合第2.2.2条要求,并熟悉开关电器的正确操作方法。
第7.3.8条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经常保持整洁。
第7.3.9条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
第7.3.10条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第7.3.11条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第八章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8.1.1条施工现场中一切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购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电动工具和用电安全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并且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二、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三、保护零线的电气连接符合第4.2.1条要求,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其保护零线的连接点不少于两处;
四、在做好保护接零的同时,还要按第4.3.7条、第7.2.9条和第7.2.11条要求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8.1.2条塔式起重机、室外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和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井字架等,除应做好保护接零外,还必须按第4.3.2条规定做重复接地。设备的金属结构架之间应保证电气连接。
第8.1.3条手持电动工具中的Ⅱ类工具和Ⅲ类工具可不做保护接零。
第8.1.4条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按某容量选用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国标GB1169—74《通用橡套软电缆》的要求。其中绿燉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
第8.1.5条每一台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外,还必须按第7.2.6条要求装设隔离开关。
第二节起重机械
第8.2.1条塔式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标GB5144-8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中的要求。
第8.2.2条塔式起重机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第3.1.4条要求。
第8.2.3条塔式起重机的重复接地,应在轨道两端各设一组接地装置,两条轨道是应作环形电气连接。道轨的接头处,应做电气连接。对较长的轨道,每隔30m应加一组接地装置。
第8.2.4条塔式起重机应按第四章第四节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第8.2.5条塔式起重机的供电电缆不得拖地行走。
第8.2.6条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塔身高于30m时,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装设防撞红色信号灯。
第8.2.7条在强电磁波源附近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在吊钩与机体间采取隔离措施。
第8.2.8条外用电梯轿厢内、外均应安装紧急停止开关。
第8.2.9条外用电梯轿厢与楼层间应安装双向通讯系统。
第8.2.10条外用电梯轿厢所经过的楼层,应设置有机械或电气联锁装置的防护门或栅栏。
第8.2.11条每日工作前必须对外用电梯的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的措施。
第8.2.12条升降机的上下极限位置应设置限位开关。
第三节桩工机械
第8.3.1条潜水式钻孔机电机的密封性能,应符合国标GB1498—79《电机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中的IP68级规定。
第8.3.2条潜水电机的负荷线应采用YHS型潜水电机用防水橡皮护套电缆,长度应不小于1.5m,不得承受外力。
第8.3.3条潜水式钻孔机所装设的漏电保护器应符合第7.2.9条对潮湿场所使用漏电保护器的要求。
第四节夯土机械
第8.4.1条夯土机械必须装设防溅型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第8.4.2条夯土机械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第8.4.3条使用夯土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线长度应不大于50m.严禁电缆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