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台夯土机械并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5m;串列工作时,不得小于10m.
第8.4.4条夯土机械的操作扶手必须采取绝缘措施。
第五节焊接机械
第8.5.1条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第8.5.2条使用焊接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对发电机式直流弧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
第8.5.3条焊接机械的二次线宜采用YHS型橡皮护套铜芯多股软电缆。电缆的长度应不大于30m.
第六节手持式电动工具
第8.6.1条一般场所应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应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若采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还必须作保护接零。
第8.6.2条露天、潮湿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严禁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第8.6.3条狭窄场所(锅炉、金属容器、地沟、管道内等),宜选用带隔离变压器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若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把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器装设在狭窄场所外面,工作时并应有人监护。
第8.6.4条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第8.6.5条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作空载检查,运转正常方可使用。
第七节其它电动建筑机械
第8.7.1条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水泵等设备的漏电保护应符合第7.2.9条和第8.6.2条的要求。
第8.7.2条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水泵的负荷线必须采用YHS型防水橡皮护套电缆、不得承受任何外力。
第九章照明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9.1.1条在坑洞内作业、夜间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的场所,作业厂房、料具堆放场、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等,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第9.1.2条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
第9.1.3条照明器的选择应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一、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二、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三、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四、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五、在振动较大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六、对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第9.1.4条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第二节照明供电
第9.2.1条照明灯具电源末端的电压偏移应符合下列数值:
一、一般工作场所(室内或室外)的电压偏移允许为额定电压值-5%~5%。远离电源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电压偏移值允许为额定电压值的-10%~5%。
二、道路照明、警卫照明或额定电压为12~36V的照明,电压偏移值允许为额定电压值的-10%~5%。
第9.2.2条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一、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二、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三、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第9.2.3条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25个,并应装设熔断电流为15A及15A以下的熔断器保护。
第9.2.4条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源电压不超过36V;
二、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三、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四、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五、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第9.2.5条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第9.2.6条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引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电缆或塑料护套软线。其中绿燉黄双色线作保护零线用,中间不得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3m,电源插销应选用有接地触头的插销。
第9.2.7条工作零线截面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一、单相及二相线路中,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二、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照明器为白炽灯时,零线截面按相线载流量的50%选择;当照明器为气体放电灯时,零线截面按最大负荷相的电流选择;
三、在逐相切断的三相照明电路中,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等;若数条线路共用一条零线时,零线截两按最大负荷相的电流选择。
第9.2.8条室内、外照明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第六章要求。
第三节照明装置
第9.3.1条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作保护接零。单相回路的照明开关箱(板)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9.3.2条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灯具不得低于2.4m.
第9.3.3条路灯的每个灯具应单独装设熔断器保护。灯头线应做防水弯。
第9.3.4条荧光灯管应用管座固定或用吊链。悬挂镇流器不得安装在易燃的结构物上。
第9.3.5条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5m以上,灯线应在接线柱上固定,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第9.3.6条投光灯的底座应安装牢固,按需要的光轴方向将枢轴拧紧固定。
第9.3.7条螺口灯头及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
二、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得有损伤和漏电。
第9.3.8条灯具内的接线必须牢固。灯具外的接线必须做可靠的绝缘包扎。
第9.3.9条暂设工程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拉线开关。开关安装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为2~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拉线的出口应向下:
二、其它开关距地面高度为1.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
严禁将插座与搬把开关靠近装设;严禁在床上装设开关。
第9.3.10条电器、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
第9.3.11条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或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
附录四名词解释
(一)低压、高压:额定电压1kV以下称为低压。额定电压1kV
以上称为高压。
(二)外电线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以外的任何电力线路。
(三)有电磁感应的施工现场:指离电磁波源(电台、电视台等)较近、受电磁辐射作用、在施工机械、铁架等金属部件上感应出对人体有害电压的施工现场。
(四)有静电的施工现场:指存在因摩擦、挤压、静电感应和接地不良等而产生对人体有害静电的施工现场。
(五)电气设备:泛指发电、变电、配电和直接用电的设备。诸如变压器、配电线路、电动机、电器、电气测量仪表、电气保护装置以及电气用具等。
(六)接地体、自然接地体、接地线和接地装置:埋入地中并直接与大地接触的金属导体,称为接地体。兼作接地体用的直接与大地接触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井管、钢筋混凝土建构筑物的基础、金属管道和设备等称为自然接地体。
电气设备的接地螺栓、机械设备的金属构架与接地体连接用的在正常情况下不载流的金属导体,称为接地线。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称为接地装置。
(七)接地电阻:接地体或自然接地体的对地电阻和接地线的电阻,称为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
接地电阻的数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通过接地体流入地中电流的比值。
按通过接地体流入地中冲击电流(如雷电流等)求得的接地电阻,称为冲击接地电阻;按通过接地体流入地中工频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称为工频接地电阻。
(八)接地:电气设备用接地线与接地体连接,称为接地。电力系统中,运行需要的接地(如中性点接地等),称为工作接地。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和机械设备的金属构架接地,称为保护接地。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除在中性点直接接地外,在中性
线上的一处或多处再作接地,称为重复接地。
(九)零线:与变压器直接接地的中性点连接的导线,称为零线。
电气设备因运行需要而引接的零线,称为工作零线。
由工作接地线或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专门用以连接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导电部分的导线,称为专用保护零线。
(十)接零:电气设备与零线连接,称为接零。
电气设备因运行需要而与工作零线连接,称为工作接零。
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和机械设备的金属构架与保护零线连接,称为保护接零或接零保护。
(十一)电气连接:导体与导体之间电阻近于零的连接,又称金属性连接。
(十二)熔断器的熔体:熔断器中用以通过工作电流的部分,(在通过大电流时将被熔断),称为熔体。
(十三)升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门式架等垂直运输机械的统称。
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
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沈阳建筑工程学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魏焕文、徐荣杰、马英轩、林天一、刘思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