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建平(2)

2019-07-29 11:09

却不仅仅存在于社会史分期上的“古代”,而且也出现在这种分期上的“中世纪”与“近代”甚至“现代”。 二、酋邦与分层社会

日本学者铃木靖民一篇论文之第二部分使用了“首长制社会理论(分层社会理论)”这样的副标题。(13)这里所谓的“首长制社会”,也就是“酋邦”。不过,从内容看,作者似乎并未将塞维斯的酋邦等同于弗里德的分层社会:“首长制社会(chiefdoms)的指标包括??同一集团出身的首长位于圆锥形氏族(conical clan)的顶端,构成序列社会或是分层社会(stratified societies)。身份地位是通过家族制度来表现,支配从属关系也是以血缘关系来表现。不存在社会经济意义上的、政治意义上的阶级,原生的首长并非阶级统治者??首长制社会理论承认序列社会倒退回平等社会(部族)这样的平等化现象与集权的反复交替,重视多线进化,这样的社会转变为分层社会,进一步发展成为成熟国家。”(14)既然如此,上面所列副标题显然没有必要地造成了混乱。混乱的更有上引文最后一句话中的三个概念:“首长制”、“序列社会”与“分层社会”,三者之间,到底是一种进化关系,还是并列关系,还是同义因而可以互换的关系,让人不得要领。

中国学者当中,有人远比铃木做得彻底。最为有名的例子,就是谢维扬将塞维斯的酋邦与弗里德的分层社会“对应”起来。(15)不仅仅如此。谢维扬更是大胆地将他们各自的四个发展阶段都“一一对应”起来。当然,笔者与谢维扬的讨论不止于此。2010年底,他对笔者长达十年的批评开始有了部分回应,其中包括将酋邦与分层社会对应的做法。(16)遗憾的是,从这篇文章来看,对酋邦与分层社会这样的核心概念及其之间的关系,谢维扬的解释仍旧缺乏足够的根据,虽

然他有一个长达十几年影响至今的“酋邦模式”。下面,先来看看谢维扬坚持酋邦对应于分层社会的主要理由。

一个理由是,其他学者的说法证明谢维扬的观点是对的,易建平的批评“是不太成立的”。他一共举了3个例子。首先是易建平本人的例子。在他看来,易建平自己介绍的厄尔关于人类学中几种人类社会演进理论的示意表中,“弗里德的‘分层社会’正是被完全划在对应于塞维斯的‘酋邦’的位置上。对此作者自己也承认厄尔‘将弗里德的分层社会大致等同于了塞维斯的酋邦的后一段’。”第二个例子是,哈里斯认为酋邦是建立在分层基础之上的,酋邦具有分层社会的特征。第三个例子是,陈淳所制“表中弗里德的‘阶层社会’(即‘分层社会’之另译)也完全覆盖在塞维斯的‘酋邦’的范围内,只是塞维斯‘酋邦’范围的前端比‘阶层社会’略长出少许。”

毋庸多言,即便那些学者的认识与谢维扬本人的看法完全相同,那也不足以证明那就是塞维斯与弗里德本人的看法。何况,遗憾的是,即便是用作谢维扬说法的证据,我们也没有看到那几位学者中的任何一位像谢维扬一样,将塞维斯的酋邦与弗里德的分层社会“几乎是一致”地“对应”起来。哈里斯认为,酋邦建立在分层基础之上,或者,酋邦具有分层社会的特征,但这不等于他认为酋邦等同于或者“对应”于分层社会。正如有人认为,有的古代城市建立在商业经济的基础之上,或者拥有商业经济的特征,不等于他认为,这样的城市可以等同或者“对应”于资本主义的商业经济。关于厄尔示意表的解释,那就有点奇怪了。自己明明白白地告诉了我们,“作者自己也承认厄尔‘将弗里德的分层社会大致等同于了塞维斯的酋邦的后一段’”,怎么还会得出结论认为,“弗里德的‘分层社会’正是被完全划在对应于塞维斯的‘酋邦’的位置上”?陈淳的认识也与谢维扬的不尽相同。为了方便读者,下面列出他们的三个表。

三者比较,可以看得出来,谢维扬最为大胆,他将弗里德与塞维斯各自的社会发展阶段“一一对应起来”。他宣称,弗里德的社会和政治组织分类理论,“除了对各个社会类型或阶段采取了与塞尔维斯不同的名称外,整个分类的框架与塞尔维斯的分类几乎是一致的,当然其中也包括了与塞尔维斯的‘酋邦’相当的类型或阶段”。(17)陈淳之表的许多地方虽然也距离塞维斯与弗里德的本意甚远,但也没有大胆到谢维扬的程度。厄尔的表相对准确地反映了塞维斯与弗里德理论的实际情况:“阶等社会”开始阶段对应于“部落”晚期,因为这个时期的部落内部兴起了所谓“大人社会”,塞维斯称之为“萌芽状态的酋邦”;(18)“酋邦”晚期,对应于“分层社会”,因为两者都处于国家产生前夜,在发展阶段上正好可以对应。当然,后一点也只是厄尔等人的理解,塞维斯与弗里德自己的解释与此并不完全一致。

将“酋邦”对应于“分层社会”,谢维扬自己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因为塞维斯的酋邦是具有分层特征的??既然酋邦在人员的社会关系方面是具有分层的特征的,则将酋邦与所谓分层社会相联系就是很自然的”。对于“酋邦是具有分层特征”一说,他举了两条证明材料:其一,“塞维斯在《民族学概论》一书中阐述酋邦特征时明确说:‘它们显示出社会分层和等级,但还没有真正的社会经济阶级。’”其二,塞维斯在《国家与文明的起源》中“指出:‘虽然弗里德将分层看做是更晚的一个发展阶段,但等级社会(亦译阶等社会)也同时可以是分层的。’”

在第2条证明材料之后,谢维扬解释道:“这表明在塞维斯的认识上,酋邦是具有分层特征的,与本文(谢维扬之文——引者)说明的相符。因此塞氏在上引这段话中以弗里德的‘阶等社会’相当于酋邦,我理解主要是反映出他认为‘阶

等社会’也是分层的。而这应该也是学者们将其酋邦理解为与弗里德‘分层社会’相当的重要理由。”

先来分析一下这段解释。谢维扬告诉我们,既然塞维斯都说了,阶等社会可以是分层的,所以塞维斯是认为,“酋邦是具有分层特征的”,与谢维扬的说明“相符”,也就是,酋邦“对应”或者“相当”于分层社会。换句话说,这里谢维扬绕了一个弯,先承认弗里德的阶等社会“相当于”塞维斯的酋邦,然后将后者“相当”于或者“对应”于弗里德自己的分层社会。这也就是说,在谢维扬那里,弗里德的理论最后成为了:平等社会→阶等社会→阶等社会(=酋邦=分层社会)→国家。我们从上面所列谢维扬的塞维斯与弗里德理论“对应”表中知道,他是将后者的阶等社会对应于前者的“部落”的。这并起来说谢维扬的意思就是,阶等社会=部落,阶等社会=酋邦因而阶等社会=分层社会,因而阶等社会=部落=酋邦=分层社会。我们又知道,弗里德的平等社会是取消了塞维斯的部落阶段的,或者说,是包括塞维斯的部落社会在内的,(19)而塞维斯自己论述的部落整体上也是平等社会。(20)这样,在谢维扬那里,弗里德的“阶等社会”就成为了一个几乎万能的概念,可以对应于塞维斯的部落与酋邦,还可以对应于弗里德自己的平等社会之一半与分层社会;当然,它首先应该还是阶等社会本身。换句话说,按照谢维扬的解释,弗里德的理论可以表述为:平等社会(=游团部落,但由于部落=阶等社会,所以,平等社会又=平等社会的游团阶等社会或者“等级社会”)→阶等社会(=部落=平等社会两大组成部分之一部分)→分层社会(=酋邦=阶等社会=部落=平等社会两大组成部分之一部分)→国家,塞维斯的理论则可以表述为:游团→部落(=阶等社会)→酋邦(=阶等社会=分层社会,又=阶等社会=部落)→国家。就这样,在谢维扬那里,塞维斯的部落与酋邦,弗里德的阶等社会与分层社会甚至平等社会之一半,都成为了“人类进入国家社会之前、最接近于国家社会的社会类型的概念”。这就是谢维扬先生在《怎样准确理解和概括国外人类学成果真实意义的问题》副标题下“准确理解和概括”的范例。

当然,最为重要的还是,塞维斯与弗里德本人怎么论述自己的酋邦与分层社会。先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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