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建平(3)

2019-07-29 11:09

看前面谢维扬所引塞维斯《民族学概览》(也即谢维扬所译《民族学概论》)结论部分中的一句话:酋邦社会“拥有显著的社会分层和阶等(social stratification and ranks),但是没有真正的社会经济阶级”。(21)还有,他所译塞维斯在《国家与文明的起源》中的一句话:“虽然弗里德将分层看做是更晚的一个发展阶段,但等级社会(亦译阶等社会)也同时可以是分层的。”

如果望文生义,将这两句话单独来看,的确可以让人认为塞维斯自己说他的酋邦拥有弗里德意义上的社会分层,以及阶等社会也可以同时是分层的一种社会。

不过,第二句话后面还有下文,我们一并列上原文,意思可以看得更为清楚:“Rank societies may also be stratified at the same time, although Fried sees stratification as a later development. Stratification is, in Fried's view, almost synonymous with the state: 'Once stratification exists, cause of stateship is implicit and the actual formation of the state is begun.'(22)”(23)这段话对应的中文是:“阶等社会也许同时是分层的,虽然弗里德将分层视作下一个发展阶段。在弗里德看来,分层几乎是国家的同义词:‘分层一旦存在,国家形成的原因也就出现了,并且,国家形成的实际过程也就开始了。’”

这就很奇怪了,如果在弗里德那里,阶等社会也许同时是分层的,而“分层几乎是国家的同义词”,那么为什么还需要阶等社会这么一个发展阶段,甚至,为什么还需要阶等社会和分层社会这么两个发展阶段?这不是明显的多余吗?直接从平等社会进入到国家不就可以了吗?弗里德怎么会这么糊涂呢?或者,是塞维斯理解有误?当然,都不是。糊涂的或者错误的不是他们两个。我们来看看,塞维斯上面所说“社会分层”(social stratification)与“分层”(stratified,stratification)到底指什么。在《国家与文明的起源》一书的《结论I》部分,他告诉我们:

在所有的原生文明(the archaic civilizations)和历史上所知道的酋邦与原始国家中,创造与扩展权威官僚制度,也就是创造一个统治阶级或者一个贵族阶级。“分层”(the stratification)因此主要是分成两个阶级,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政治阶层,而非所有制集团的阶层。(24)

在《政府起源的古典理论和现代理论》一文中,他再次强调这一观点:

在所有的原生文明(the archaic civilizations)和民族志上所知道的原始国家中,确实有阶层,基本上是两个阶层: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原文斜体,下同——引者),有时也称作“贵族”和“农民”。但是在哪里也没有基于财产分化、所有权形式或者“使用战略资源的不同权利”意义之上的那种社会阶层(strata),哪怕是在最简单的、最原始的例子中也找不到。差异存在于政治权力和宗教权力之中,这种权力是如此绝对,以至于它并不需要经济优势之类的支撑。(25)

这些材料清楚地说明,塞维斯所说酋邦拥有的社会分层是政治意义上的分层,是“政治权力和宗教权力”的分层,正如许多中国考古学家谈到的分层一样,而不是弗里德“基于财产分化、所有权形式或者‘使用战略资源的不同权利’意义之上的那种”社会分层。虽然第二段材料没有提到“酋邦”,但也可以让我们更加清楚地理解“分层”的涵义。怪不得科恩(Ronald Cohen)将塞维斯的观点总结为,并无先于国家出现的社会分层(social stratification)的例子;产生统一政府的条件,也产生了统治集团或者“阶级”;(26)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分层是国家形成的结果,而不是其产生的原因。(27)按照我们的理解,这里科恩的“社会分层”,当然使用的是弗里德的概念,也即经济意义上的分层。

毫无疑问,最准确的还是弗里德自己认为社会分层到底指什么。在《政治社会的演进》一书中,他给出“分层社会”的明确定义:在一个社会中,相同性别与相同年龄的社会成员

并不拥有相同的权利来平等地占有维持生活的基本资源(the basic resources that sustain life)。(28)所谓维持生活的基本资源,在不同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它应当根据不同的地理环境和技术发展水平等而定。这就是说,在不同的社会中,它可以表现为不同的资源,比如耕地、山林、湖泊、河流、制造工具用的原材料,或者灌溉用水等。因此,弗里德的“基本资源”一词是在资本的意义上,而不是在消费的意义上使用的。维持生活的基本资源占有不平等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型。第一大类型,是把所有维持生活的基本资源使用权,分配给某些个人或者集团。所谓某些集团,是指少于整个社会人口总数的一群人。这样,社会上那些并不拥有维持生活的基本资源使用权的其他人,就要面临生计问题。第二大类型,是作为社会规模扩大化与社会结构复杂化的结果而出现的。不拥有足够的维持生活的基本资源使用权的人,或者根本不拥有这种权利的人,就需要以自己的劳动或者劳动成果,来和那些拥有这种资源使用权有余的人进行交易,换取后者拥有的基本资源使用权,以维持自己的生存。这就是剥削产生的基础。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对照一下,可以发现弗里德的分层社会与阶级社会有些相似。(29)塞维斯也是这么理解的。(30)比较一下,这显然足够印证前面所提到的,塞维斯所言酋邦社会中的“分层”(stratification),并非弗里德意义上的分层,而是指所谓“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两个政治分层。所谓“阶等社会也许同时是分层的”,“分层”之意思也并无不同。

那么,前文提到塞维斯所谓酋邦与阶等社会所拥有的“社会分层”,具体是什么样的?如果将人在政治地位或者宗教地位之高低贵贱的区分,也看做社会分层,将高阶等的人看做统治者,将低阶等的人看做被统治者,那酋邦的“社会分层”的确是十分“显著的”。按照塞维斯的说法,酋邦最为重要的特征在于它广泛存在的不平等性:“在某种意义上,酋邦结构是金字塔形的或者说圆锥形的。”(31)不平等现象存在于酋邦社会的各个部分、各个角落,整个酋邦社会就是一座大金字塔,小的地方性组织、小的亲族群体也是一座座微型金字塔。群体与群体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都不平等。在弗里德的阶等社会那里,

也是如此。甚至有人认为,没有人比弗里德更重视这种社会在阶等这一方面的特征了。(32)这从阶等社会以“阶等”本身命名这点也可以看出。

但是,与弗里德的分层社会不一样的是,酋邦社会中一个人地位的高低在理论上是根据他与始祖关系的远近决定,最近的那个人地位最高、成为酋长,最远的人则地位最低。这种理论划分的实际结果是,酋长成为酋邦大金字塔的核心;酋邦社会的其他人,则根据与他关系的远近分为不同阶等。(33)在弗里德的阶等社会那里,一个人阶等高低的根据也是与某个祖先关系的远近。因此,在阶等社会里出现了需要证明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非常著名的出身原则(a clearly distinguished descent principle)。其基本方法是,使用特殊的谱系指明所有的血缘关系与许多的姻亲关系。弗里德告诉我们,采取世系群(lineages)与共同的亲族关系组织的聚合方式,以及使用谱系方法,可以发展出一种等级制的亲族制度,使得每个成员与某个祖先的关系远近成为具有重要意义的指征。(34)弗里德的这种认识来源于基希霍夫,而最终又对后者的观点有所发展。他指出,一般说来,基希霍夫圆锥形氏族社会结构形成的关键点就在于确定每个人与其始祖关系的远近;而实际上,关键点应该在于,确定每一个人与其同代最高阶等那个人关系的远近。(35)这一原则加上长幼原则,在同一代人中间,长房的长子也就当然与始祖关系最近了。(36)圆锥形氏族,酋邦,阶等社会,划分阶等的根据莫不如此,因为,说到底,它们其实是同一种社会,同一种社会在不同学者那里的不同表达,因而,基本特征相同,细节略有差异而已。

这就非常清楚了:酋邦与阶等社会以及圆锥形氏族都是以血缘远近辈分高低年齿长幼等等来划分阶等或者等级的;而分层社会之所以称为分层社会,则是因为这个社会的成员“占有维持生活的基本资源”的权利不平等。

酋邦之类社会与分层社会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在前者那里,阶等是特定的、精确的:“一位贵族也是一种(原文斜体——引者)特殊的贵族。”(37)这也就是说,从理论上严格地看,前者中的分等是每个人都有一个阶等,而不是一个阶等代表一个社会阶层(当然,也可以大致地将高阶等的叫做“统治者”,将低阶等的叫做“被统治者”之类)。在弗里德的分层社会中,人却是根据他占有维持生活的基本资源权利的不同划分为阶层或者说阶级的。因此,将两种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基本特征对照来看,一边是个人性的,一边是阶层性的。在前者那里,一个阶等可以只是一个人;在后者那里,一个阶层则是具有相同权利或者义务的一群人。

在酋邦或者阶等社会那里,一个人的社会地位与经济生活之间并无必然联系,这是塞维斯与弗里德共同强调的一点。因而,塞维斯认为,在酋邦社会中“阶级”一词不太适用于经济方面。在酋邦社会中,虽然人们实行的“内部分等,很像一个封建贵族阶级实行的内部分等,但是在他们之下并无一个广大的农民阶级”。(38)这是酋邦社会和中世纪欧洲封建社会的一个根本区别。(39)在酋邦社会中,各个社会阶等之间并不存在截然不同的经济差异。弗里德关于阶等社会中阶等与经济关系的看法,也与塞维斯关于酋邦社会中阶等与经济关系的观点十分相同。(40)

塞维斯甚至认为,国家起源过程中,基于经济上的分层或者阶级划分,换句话说,基于财富、土地制度或者“对战略资源不同占有”形式(41)之上的阶级划分,都不具有意义;那样的分层或阶级划分,在原生的文明中(the archaic civilizations),(42)在民族学上次生的原始国家中,以及历史上所知道的酋邦社会中,都找不到例证。(43)这又是他与弗里德的认识存在着重大分歧的地方。我们知道,弗里德的看法是,经济分层是国家产生的基础与前提。(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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