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表格对比 - 图文(2)

2019-07-30 13:00

3、必要的行政审批 4、缴纳出资 5、验资 6、申请设立登记 7、登记发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陈丽之日) 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 件 低于注册资本的 20%。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的35%。 4、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 5、履行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 6、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募集设立的,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 Ps: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 准申请书 (2)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资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发起人的主题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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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名称和住所 2、 公司经营范围 3、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章程 4、 股东的姓名和名称 (应载明) 5、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 公司的机构以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 公司法人代表 8、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 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的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股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 、公司的法人代表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首次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创立大会) 股东主体构成 1、凡是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且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 2、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人,这种继受取得通常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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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丧失 3、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 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1、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 2、公司自身及其子公司 3、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 1、所持有的股份已合法转让者 2、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者 3、因违法受政府处罚(如没收财产)而被剥夺股权者 4、其他合法理由。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 (1)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 股东出资额 (3)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编号 募集设立的,创立大会结束后30内,向登记机构登记;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利。(2)虽出资发生转让,而未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股东名册效力: 及住所记载于名册,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3)股东名册具有公示的效力,但名义股东不具合法身份者,公司可随时停止其权利。 权利: 1、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2、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股东登记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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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6、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7、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财产 8、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义务: 1、足额缴纳出资 2、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遵守公司章程 4、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5、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 6、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有权查阅、复制(1)公司章程(2)股东会会议记录(3)董事会会议决议(4)监事会会议决议(5)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查阅权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限制 实缴出资分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红和增资权 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首次会议 公司成立后第一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股东(大)会 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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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决议 定期会议 应按章程规定按时召开 全体股东出席,每年定期会议 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度股东大会20日前通举行一次或两次(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知 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临时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通知;发行无记名股票的,临时会议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30日前公告) 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均可提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董议召开临时会议 事会、监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前提下可自行召集 和主持 有下列情形的,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1/3时; (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 15日前通知,但另有规定或约定除外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收到提案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普通决议 (代表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特别决议 (需2/3以上表决权通过) 1、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1、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上 3、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市公司担保、购买、出售资产超总资产30%) 公司形式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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