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等。
第三条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西安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并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委托银行违规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银行承担。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五)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六)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80%,购买集资建造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90%,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或评估价的90%。
精装修房屋和房价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60%。
用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有价证券票面金额的90%。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60%。
单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条 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
年;购买二手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须在法定的房屋使用年限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剩余年限在10年以内的职工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经本人申请,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一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售房单位(预)销售住房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的,须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一)售房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批准设立文件; (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 (三)项目所在土地权属证明;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
(七)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或有关批准文件; (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现房销售的,应当提供房屋总登记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婚姻证明;
(三)家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四)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证明;
(五)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受委托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项资料后,与借款人进行面谈,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第十五条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第十六条 由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将借款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转交保证人,办理担保和反担保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或受委托银行应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应将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收押保管。
第十八条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根据保证人出具的担保办结证明或借款人出具的房产抵押登记办结证明、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质押办结证明,向
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受委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账户,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转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保证担保。由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买的合法住房或其他自有、共有、第三人的拥有房屋产权证的住房做抵押。
(三)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
第二十条 由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的,保证人须与借款人和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采用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出质人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保管。
第六章 贷款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