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在每月还款日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发放半年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的,应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
借款人提前还款,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及时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七章 贷款风险分类
第二十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可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级,其中不良贷款主要包括次级、可疑和损失三级:
(一)正常类贷款。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正常还款和逾期1—2期可列入正常类贷款。
(二)关注类贷款。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逾期3—6期可列入关注类贷款。
(三)次级类贷款。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家庭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逾期7—9期可列入次级类贷款。
(四)可疑类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逾期10—12期可列入可疑类贷款。
(五)损失类贷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逾期本息仍然无法或只能部分收回,逾期13期以上(含13期)可列入损失类贷款。
第三十条 贷款分类先根据借款人连续违约次 (期)数进行分类,再根据借款人违约原因和贷款风险程度对分类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
贷款形态分类应遵循不可拆分原则。即一笔贷款只能处于一种贷款形态,不能同时处于多种贷款形态。
第三十一条 贷款分类的程序:
(一)整理、收集信贷档案资料。由受委托银行收集借款人的基础信贷档案资料,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人偿还记录和催收通知、贷后跟踪管理报告等。
(二)贷款初评。受委托银行通过整理信贷档案,结合调查、了解的其他最新信息,提出初步意见。
(三)信贷讨论。公积金中心组织受委托银行及保证人对受委托银行报送的分类材料,分类工作认定底稿、借款人背景材料等,进行讨论,对分类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充分交流、沟通,受委托银行应按照信贷讨论的意见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分类资料和信息及时补充完善。
(四)分类认定。公积金中心根据分类资料和信贷讨论意见进行综合判断,提出分类认定意见。
第八章 贷后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并进行贷后检查。对正常类贷款可采取抽查方式不定期进行,对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采取全面检查的方式,贷后检查应形成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贷后检查主要通过客户访谈、实地检查等途径获取信息,并对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影响贷款质量的各种因素,判断借款人风险状况,提出相应预防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贷后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监测还款账户。 (二)查询不良贷款明细台账。
(三)电话访谈。 (四)面谈。 (五)实地检查。 (六)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条 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通过不良贷款明细台账,掌握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二)跟踪掌握借款人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变更情况,及时更新借款人联系方式等方面的信息;
(三)通过电话、上门访谈等方式与借款人联系,了解、掌握借款人职业、收入、健康状况等影响其还款能力和诚意的因素变化情况。
(四)通过对商品房、集资建房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掌握贷款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情况、抵押登记落实情况。
(五)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的。
(六)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变化情况及趋势。 (七)其他可能影响贷款资产质量的因素变化情况。
第九章 不良贷款的管理与处置
第三十六条 不良贷款的催收与处置要及时进行,以降低贷款损失。 (一)借款人第一次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要在10个工
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电话提示催收,了解违约原因,做好电话记录;同时该笔贷款形态转为“逾期”。
(二)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1-2期的,受委托银行要向借款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同时抄送公积金中心及保证人,要视情况要求保证人协助催收。 (三)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3-6 期的,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及保证人要约见借款人或者上门催收,了解借款人违约原因,协商可行的还款方案,要求保证人催收或承担保证责任。
(四)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6期以上,且没有实质性解决方案的,经贷款风险认定为次级类别以上不良贷款的,要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依法起诉,及时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
第三十七条 针对借款人违约原因,采取适当处置措施。
(一)对由于借款人疏忽、遗忘造成的不良贷款,通过电话、借款人单位协助等渠道通知借款人及时归还拖欠本息。
(二)对借款人具有还款意愿,但由于收入水平下降,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确实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适当延长借款人还款期限(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借款人失去还款能力的,可联系保证人、中介机构等协助将借款人所购房屋转卖,进行债务重组。
(三)对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仍欠款的,属于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四)对买卖双方产生纠纷,在纠纷解决之前,停止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保证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