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允许土地流转阶段(2002年至今)
2003年我国颁布了《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其中明确规定,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所取得的土地,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出租、转包、转让、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从法律的层次上规定了对于土地承包的合法保护。也就是说直到2003年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得到了法律承认和保障。因此,《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又一次深刻改革。
在2003年《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以后,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各自地区的不同情况也颁布了相关的土地流转规章制度,这里我们列举一个广东省的案例。为了切实做好广东省的土地流转的工作,在2005年广东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草案指出从2005年10月1日起,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上市流转转让。广东省的做法使农村土地经营权王权走向了市场化方向,而且通过上市交易、招标等方式又使的土地交易的阳光化。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管理方面,广东省走在了我国的前列。2006年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又一次规定,要切实做好我国新农村的土地经营工作,坚持稳定的土地承包、规范的土地流转,在次基础上推进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2007年的中共中央十七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提出,坚持我国农田土地的家庭承包制度,积极稳妥的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形式,鼓励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组织。2007年酝酿已久的《物权法》出台,其中规定对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该对失地农民给予相应的补偿。这是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又一次法律上的保障。200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次会议通过的《农村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和服务,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化管理,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农民可以开展包括转包、互换、出租、股份合作转让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要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但是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不得损害农民的利益,也不得改变现有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土地用途。这次会议是我国农村土地政策与土地改革的分水岭,在主体的分与合上相互交织。分的程度逐渐减少,合的重要地位日显突出,这些都可以从我国相关的土地法律法规得以体现。
本章小结
从建国以来我国土地制度经历多次重大改革,在确立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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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的生产和组织形式进行了逐步改革探索。从最初的合作社到人民公社生产队,最后再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历次的改革都是顺应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合作经营是由于其当时的生产力第,单个农户的抗御风险能力差。随着生产力的逐步发展,合作制的弊端显露出来,但是人民公社运动是脱离了当时的生产力程度,超越了生产力水平,是一次错误的改革,因此人民公社化运动没有给农村带来快速发展,相反还给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重大损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顺应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承包到户使得农民自主经营,促进了农村农业的发展。但是,随着当前我国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分散经营已经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要求,必须改革目前的农村土地制度,转向集中土地经营。然而土地流转形式的发展正是顺应了这种要求,其将会大大解放生产力,为我国社会化大生产注足动力。
第4章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经济学分析
在我国工业化进程和城镇化建设的背景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为广大的农村劳动力提供了多样化的非农就业机会,农村劳动力逐渐摆脱了对土地的依赖,这构成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的内在冲动;另一方面,为了实现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政府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农村土地流转,这构成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的外在动力。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从开始产生到后来规模不断地扩大,实际上是对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这种特殊商品的供给和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在供给和需求这两种力量的持续作用下农村土地流转由均衡发展成不均衡、再由不均衡走向均衡的往复循环过程。本章基于西方经济学中的供需理论,运用商品的“供给—需求”分析方法,对农村土地流转的供给和需求以及影响供需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概括总结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进一步的分析打下理论基础。
4.1 供给和需求的一般理论
供给和需求是微观经济学中最基本的经济学概念,在经济学分析方法中,用“供给—需求”分析框架可以解决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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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商品的供给指的是在一特定时期内,该商品的生产者在各种不同价格水平下愿意并且能够提供该商品的数量。因此只有该商品的生产者同时具备提供商品的意愿和能力时,才能构成对该商品的有效供给。影响一种商品供给数量的因素很多,其中主要包括该商品的价格、该商品的生产成本、生产技术水平、其他相关商品价格和生产者对未来的预期。当该商品的价格越高、生产成本越低、生产技术越先进或生产者对未来预期越看好的情况下,生产者对该商品的供给量就越多。反之,供给量就越低。同样,一种商品的需求指的是在一特定时期内,该商品的消费者在各种不同价格水平下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商品的数量。影响一种商品需求的因素主要包括该商品的价格、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其他相关商品价格、消费者偏好及消费者对未来的预期等。当该商品的价格越低、消费者收入水平越高、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消费偏好越强烈时,消费者对该商品的需求量就越多。反之,需求量就越少。
在经济学中,供给和需求紧密联系,互为因果。萨伊定律认为供给决定需求,“供给创造自己的需求”是对其最准确的描述。根据萨伊定律,产品生产本身能创造出自己的需求,同时由于市场经济存在自我调节功能,生产过剩只是国民经济的个别部门现象,而不会出现所有部门的普遍性生产性过剩,而货币仅仅是作为商品流通的媒介,商品的买卖不会产生脱节。因此在一个充分自由的经济环境下,因为供给能够创造出自己的需求,社会总需求总是等于总供给,整个社会处于供需平衡的状态。而凯恩斯定律则认为需求决定供给,按照凯恩斯的观点,即使是在一个充分自由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也不可能达到充分就业,经济也无法达到充分就业时的水平,因此在这种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出现采取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以刺激有效需求增加,进而扩大就业,增加商品生产。
在商品的供给和需求两种力量的共同作用下,当在某一价格水平下,商品的供给量和需求量恰好相同,这个时候商品市场处于供需均衡的状态,又称市场出清状态,这个价格被称为均衡价格,与之相对应的供需相等的商品供需数量成为均衡数量。
4.2 农村土地流转的经济学分析
农村土地流转实际上是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并不产生物质实体的转移,而是涉及到相关权利的易主,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从一个经济主体转移到另一个经济主体手中。同时,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这种特殊的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也要遵循商品市场的一般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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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规律,下面将通过微观经济学的供需理论中的“供给—需求”分析框架对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这种特殊商品进行分析。
4.2.1 农村土地流转的供给及其影响因素
在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市场中,商品的供给方是一般普通农户,而商品的需求方则主要包括一般农户、规模较大的家庭农场、私营农场、农业企业集团和其他一些社会经济组织。对于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的价格,从供给方的角度来看,指的是供给者让渡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这一特殊商品所得到的在经济上的价格补偿;从需求方的角度来看,指的是需求方为了获得土地经营使用权这一特殊商品所要支付的费用。据此,农村土地流转的供给可以定义为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各种不同的价格水平下农户和其他经济主体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可流转土地的数量。
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这一特殊的商品也符合微观经济学中的“供给规律”,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对农村土地流转的供给方而言,让渡土地经营使用权所能获得的价格补偿越多,则可供流转的土地供应量就越大,反之则越小。对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的供给方来言,可供流转的农村土地数量与所能获得的价格补补的关系如图4-1所示。
图4-1 农村土地流转的供给曲线
图中,P表示土地流转供给方转出土地经营使用权获得的价格补偿(即为土地流转价格),Q表示土地流转供给方所能提供可供流转土地的数量,SS1曲线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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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1 S Q
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供给曲线,供给曲线向右上方倾斜,说明土地流转供给量与土地流转价格呈正相关,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越高,土地流转供给量就越多,反之就越小。根据已有的关于土地流转研究,农村土地通过流转集中不仅能实现土地经营的规模效应,提高农业生产率,还能够增加土地流转农民的收入,激发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热情,提高农村土地流转供给量。实际上,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影响其供给的因素远比一般的普通商品复杂,除了农村土地流转获取的价格补偿即土地流转价格高低因素外,影响农村土地流转供给的因素具体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明晰程度。农村土地流转从实质上来说是对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的转让,明晰的土地产权关系以及产权各项权能的归属是实现农村土地顺利流转的制度基础,农民拥有土地产权越完备越有利于土地流转和供给。西方发达国家的土地产权制度比较完备,对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都详细规定,对产权各项全能的所有制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比较明确。目前我国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实际上,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是由地方基层干部代理国家和集体来行使,正是由于这种土地产权主体界定的不清晰导致了农民在实行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地方基层组织的干涉,使得农民无法真正拥有完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无法得到有效落实,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供给。
(2)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程度。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为了保证其有效流转和供给必须提供一个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在这个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包括必须有大量的服务于土地流转各个环节的中介组织,形成有效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等方面。在一个发育不成熟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由于缺乏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缺乏必要的中介组织,市场信息不通畅等因素,有土地供给意愿的农民由于找不到适合的需求方或无法依靠自身能力解决流出土地中涉及的问题而又市场中没有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组织,就不得不放弃土地流转计划,影响了土地流转的供给。
(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程度。长期以来,农村土地都是农民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应对年老和伤残的最后生活保障,农村土地担负着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等重要功能。随着我国工业化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民纷纷进城打工,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从而脱离的农业生产,农业收入占农民家庭总收入的比率逐渐下降。但由于我国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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