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19-07-30 13:3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厂长)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本制度适用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制造公司(工厂)。 二、机构与职责

1、公司实业发展中心负责监督各制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制造公司(工厂)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分管生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向实业发展中心负责。

3、制造公司(工厂)下属生产部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全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4、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企业总经理(厂长)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5、企业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6、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1、对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车间、生产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2、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专业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1、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隐患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2、电气、电信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3、电梯的订货、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年审等,须遵守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要切实加强电梯管理,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4、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

时)。

5、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并经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6、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 有防护设施。

7、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 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8、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 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9、雇请外单位人员在企业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 管理,施工人员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五、易燃、易爆物品

1、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2、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六、防盗、防火

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并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及相应的保卫设施。定时派专人对厂区进行全面地、认真地巡检,并做好记录,防止失盗。

2、如发生失盗,保卫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及企业总经理(厂长)报告。 3、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防火制度,设立安全防火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防火员,负责企业的安全防火工作及对员工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4、确保消防措施完备、设施齐全、通道畅通,并保证人人会用各种消防灭火器材。

5、如发生火灾,应立即报119,并组织灭火。

6、如防火防盗工作中出现问题,企业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对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实业发展中心备案。

七、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2、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3、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人员,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八、环境保护

1、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2、企业对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规定的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3、对已造成污染和对环境影响的,必须按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限期治理,并将整治结果上报公司实业发展中心备案。

九、检查和整改

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制造公司(工厂)每年不少于两次对本企业进行联检,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公司实业发展中心;各生产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检查。

2、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会统一安排整改。

十、奖励与处罚

1、制造公司(工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并上报公司实业发展中心备案

2、对安全工作生产有特殊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由企业总经理(厂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如发生安全事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安全事故单位及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视情节给予严厉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含交通事故),应及时向公司实业发展中心报告。经调查核实后,对安全事故责任人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安全事故处理结果上报实业发展中心。

5、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1)损失不足1万元的安全事故,由安全事故发生部门上报企业总经理(厂长)。

(2)重大安全事故:损失满1万元,不满2万元的安全事故,由企业总经理(厂长)上报公司实业发展中心。

(3)重大安全事故:损失满2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由企业总经理(厂长) 上报公司实业发展中心,同时立即上报公司总裁。

(4)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由企业总经理(厂长)上报公司实业发展中心;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由企业总经理(厂长)上报公司实业发展中心,同时立即上报公司总裁。

6、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安全事故处理: (1)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及时保护现场,如有人员伤亡,应优先抢救伤员。 (2)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企业总经理(厂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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