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安委会应立即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安全事故原因,并做出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按损失程度逐级上报。
(4)整改防范措施。
(5)对安全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6)以安全事故通报和安全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员工。
7、在调查处理安全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8、企业各部门和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或自行其事的。
(2)可能造成安全事故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的。 (9)不服从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