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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商务条款及要求
第一节 总要求
1 投标报价
1.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含货物及货物的包装、仓储、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税费等。
1.2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报价应列出分项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合计价和投标总价。 1.3 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在数量不变的前提下如单价、合计价、总价不相符时,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大写和小写不相符时,以大写为准。 2 付款比例: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3 服务承诺
3.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对其投标货物的服务内容、时间安排、人员配置、收费标准等作以详细的描述。
3.2 投标文件以外的服务内容,投标人应同意提供条件许可情况下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可不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3.3 由于迟交、分批装运等投标人责任所引起的额外服务应由投标人承担。 3.4 投标人应承诺负责投标货物运行后的正常维保工作,列出免费维护期限及免费维护期满后的维保内容和收费标准。
3.5 投标人应承诺负责培训招标人方面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的人数和培训内容、培训目标。 4 技术支持
4.1 投标人应派驻技术人员,在安装现场负责对中标货物的安装、调试,至正常投入运行。
4.2 投标人应保证其投标货物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并协助招标人办理相关手续。 5 商务条款偏离
4.1 对于《商务条款偏离表》,投标人应据实填写,招标人将按填写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填写,则视为投标人已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商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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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条款
6 一般条款 6.1 定义
(1)“买方”系指招标人。 (2)“卖方”系指中标人。
(3)“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4)“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
(5)“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及其技术资料。 7 适用范围
7.1 合同条款适用于本次招投标活动及合同的签订。 8 原产地
8.1 原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8.2 货物及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供货方的国籍。 9 技术规格和标准
9.1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和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10 专利权
10.1 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1 包装
11.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并设有运输吊装专用装置,这种包装应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霉、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和费用。
11.2 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保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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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外。 12 运输标记
12.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 (1)收货人。 (2)合同号。 (3)收货人代号。 (4)目的港(站)。
(5)货物名称、品目号、箱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12.2 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以国际或国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 13 装运条件
13.1 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费由卖方承担。
13.2 卖方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14 装运通知
14.1 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24小时内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载运方式和启运日期。如果包装件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达到或超过12米长、2.7米宽和3米高,卖方应将其重量或尺寸通知买方。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卖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买方。
14.2 由于卖方延误了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上述内容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15 保险
15.1 货物装运后由卖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货物在运抵目的地中的保险。 15.2 保险费由合同规定方承付。 16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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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支付应使用人民币或合同商定币种(外币应注明按结算日的比价结算)。 16.2 除另有规定外,可采用下列付款方式之一付款:
(1)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付款; (2)电汇付款。 17 技术资料
17.1 除招标文件和技术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提交与合同货物相符的产品样本、相关图纸、安装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维修指南等技术资料。 17.2 卖方在交货时,应提交与货物相符的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检查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 18 价格
18.1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价格系指卖方按招投标文件为买方所供货物的投标总报价。
19 质量保证
19.1 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成熟的(非试制品或第一次制造)、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最佳材料和第一流工艺最新生产的,并在各个方面完全符合有关标准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其提供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和原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48小时内给予答复,7天内应免费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对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19.2 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7天内没有进行缺陷的弥补,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9.3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投入运行后24个月。 20 检验
20.1 卖方应在货物发运之前,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检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给银行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质检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的说明。
20.2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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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等,买方应申请重新检验,并有权根据检验证书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 21 索赔
21.1 卖方对货物与合同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货款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收货物所发生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3)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和货物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的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21.2 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在预付款或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22 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22.1 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或安装调试交付使用(本合同第23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在卖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买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核定损失额的比率为每迟交货7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不满7天按7天计算,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合同金额的5%,如果卖方在达到核定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而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 23 不可抗力
23.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合同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制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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