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和程序为第三层次。这是整个民航法律体系中内容最广、数量最多的涉及民航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也是民航局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民航局各业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可以制定一系列规范性的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并于1996年3月1日起旅行。主要内容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和领水上空为中国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2.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国国籍;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可以申请登记中国国籍,但是必须先行注销该民用航空器的原国籍登记;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国申请国籍登记;
3.
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国领空和在中国境内飞行降落。对于不符合这一规定,擅自飞入中国领空的外国民用航空器,中国有关机关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
4.
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中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批准的班期时刻或者飞行计划飞行;变更班期时刻或飞行计划的,也应当获得中国主管部门批准;因故变更或者取消飞行计划的,其经营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主管部门;
5.
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航空运输。这是国际航空法允许的缔约国保留其“国内运载权”的体现。所谓的办内运载权,是指在一国境内的一个地点用航空器载运旅客、货物和邮件前往该国境内的另一地点的权利。一国的国内载运权只给予本国的航空公司,是保护本国航空权益的重要措施。《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承认,这种权利为各国所专有,但要求对外国航空公司不得有任何差别待遇。
在对航空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中,《民航法》吸收了《华沙公约》的主要精神,如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承运人责任期间,发、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诉讼时效等,同时采纳了《海牙议定书》中合理内容,删除了承运人的驾驶过失免责,延长索赔时效。针对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态度,即不是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判断承运人责任,而是采用了严格责任制为基础。
(二)《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1987年以前,我国民航实行政企合一体制。当时国际航线少,货运量不大,民航局仅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国际货运业务规章制度,对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没有形成规章下发执行。八十年代开始,
随着国际航线的增多,货物国际航空运输发展较快,货运量每年增长,民航局在政企合一体制下制定的一些货运业务规章制度已不适应货物国际航空运输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能力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的变化,民航局运输司根据民航法的规定,参照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的普遍做法,并结合我国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的实际情况,从1995年开始起草了《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自2000年8月1日起旅行。
该《国际货规》共九章,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货物托运,第三章货物收运,第四章运价、运费和其他费用,第五章运输货物,第六章货物交付,第七章特种货物运输,第八章承运人的运输条件、规定等的制定和修改,第九章附则。
第二节 国际航空运输行业组织
一.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国际民航组织,英文全称“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缩写:“ICAO”,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航行规则的国际组织。 (一) ICAO的成立
根据《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于1947年4月4日正式成立,总部设在蒙特利尔,同年5月13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ICAO的作用是制定和监督执行有关航空运输飞行安全和维护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秩序的标准,促进发展与和平利用航空技术,以保证飞行安全,在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公平发展。
ICA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大会”,3年一次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3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是向大会负责的常设机构,由33个理事国组成,由每届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下设航空技术、航空运输、法律、联营导航设备、财务和防止非法干扰国际民航等6个委员会。
ICAO的日常办事机构,设有航空技术局、航空运输局、法律局、技术援助局、行政服务局和对外关系办公室,这些机构统一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此外,还有7个地区办事处:西非和中非区(达喀尔),
欧洲区(巴黎),亚洲太平洋区(曼谷),中东区(开罗),东非和南非区(内罗毕),北美、中美和加勒比区(墨西哥城),南美区(利马)。 (二) ICAO的宗旨和目的
ICAO的宗旨是保障《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实施,开发国际航行原则和技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
根据芝加哥公约第四十四条规定,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有效地和有秩序地发展; 2. 鼓励发展用于世界和平目的的航空器设计技术和驾驶技能; 3. 鼓励发展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4. 发展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民用航空运输,满足世界人民的要求;
5. 防止不合理的竞争,避免经济浪费;
6. 充分尊重缔约国的权利,保证享有公平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机会;
7. 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歧视; 8. 促进国际航空飞行安全;
9. 促进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全面发展。 (三) 主要活动
该组织的主要活动是通过制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项技术业务附件和多种技术文件以及召开各种技术会议,逐步统一国际民航的技术业务标准和管理国际航路的工作制度。通过双边通航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