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选择评价与重新评价准则

2019-08-01 23:46

供方选择评价与重新评价准则

1. 目的

通过对供方进行评价、选择和有效管理,使其能够持续地提供满足本公司要求的产品、零件和服务。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产品所需的采购和外包。归口管理部门有:采购部、外协部、制造部、铸锻公司生产处。 3. 职责 3.1.

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全质办组织技术、质量部门对A类物资、军品

供方进行供方评价。 3.2.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B类、C类物资的供方评价及所有供方的定期评价。

(建议:将外协部责任范围内除A类以外的毛坯采购和外包加工纳入B类物资,现暂无C类物资。) 3.3.

工艺、技术、质量部门负责提供采购及外包品的必要的技术文件、相关

标准,参与供方评价与选择。工艺部确定不宜外包的零件清单。(目前外协部尚未接到工艺部下发的不宜外包零件清单。建议:工艺部将不宜外包零件清单尽快下发给外协部与制造部,便于有效执行。) 3.4.

质检部负责采购、外包品的检验工作,做好检验记录并向采购外包归口

管理部门反馈质量信息。 3.5.

采购、外包的归口管理部门参与供方评价;负责管理合格供方;按照《内

部加工件控制清单》以外的零件实施外包,合理选择供方。 4. 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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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供方评价与选择

4.1.1. 所有的供方均应进行供方评价。

4.1.2. 采购、外包的归口管理部门收集、归纳相关物品及其供方的资料,申请对供方进行评价。

4.1.3. 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全质办组织相关部门对供方进行评价,按《供方调查评价表》逐项对供方进行打分;总平均分在80分以上并且单项得分不低于该项的60%者,纳入合格供方备选名单。

4.1.4. 对于提供关键类(A类和军工产品)物品的供方,一般须组成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全质办组织相关部门对供方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报总质量师批准,纳入A类合格供方备选名单。

4.1.5. 对于提供B类物品的供方,可由采购、外包归口管理部门填写《供方调查评价表》交全质办,由全质办组织相关部门审批认可会签后纳入B类合格供方备选名单。

4.1.6. 对于提供C类物品的供方,可由采购、外包归口管理部门填写《供方调查评价表》,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后纳入合格供方备选名单。

4.1.7. 对非生产厂家直接供货的供方,可由采购、外包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评价,重点对供方资质、信誉、物品品牌、产地等进行评价。

4.1.8. 纳入合格供方备选名单的供方可以提供样品试用,或对其小批订货,关键类样品不多于2件(台),其它类样品不多于2批次。

4.1.9. 全部样品在检验或试用合格后,采购、外包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供方调查评价表》、质检部的样品检验合格记录,编制《合格供方名单》报总质量师批准。

4.1.10. 《合格供方名单》应一式四份,分别存放于归口部门、质检部、工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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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技质处和全质办。

4.1.11. 对客户指定的供方,可纳入合格供方备选名单,进行一次性采购,并在相关记录中注明。

4.1.12. 一种物品,需准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合格供方,以供采购、外包时选择。供方确定后,其提供的物品应相对固定。

4.1.13. 《内部加工件控制清单》中的零件需外包时,必须由制造部提出申请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实施外包。 4.2. 供方重新评价

4.2.1. 对纳入《合格供方名单》的供方,归口管理部门应以《合格供方业绩评价表》、《供方质量档案》为依据,于每年12月份进行合格供方业绩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全质办,由全质办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评审组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批认可。并编制明年《合格供方名单》报总质量师批准。 4.2.2.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供方重新进行评价。 ? 本企业有特殊要求;

? 供方发生重大变化,如设备、工艺、人员、材料、环境、检测方法等; ? 供方质量发生波动并没有得到及时消除; ? 供方质量问题造成我方出现质量事故; ? 质量指标不符合我方标准;

? 关键类物品中断供货半年以上、其它类物品中断供货一年以上; ? 供方提供的物品类别或品种有较大变化;

4.2.3. 对供方重新评价,由采购、外包归口管理部门、质检部/铸技质处、工艺部、制造部/铸生产处、全质办或财务部针对“4.2.2”情形提出,填写《合格供方再评价/取消建议书》,由全质办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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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在《合格供方再评价/取消建议书》送达采购、外包归口管理部门的当日,启动供方重新评价的程序,其合格供方资格自动中止,未完合同中止执行。 4.2.5. 入库的物品,由技术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归口部门负责落实。 4.3. 供方淘汰

4.3.1. 当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取消合格供方资格,并在三年内不予重纳供方评价。

? 《合格供方业绩评价表》结论为不合格; ? 重新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 漠视本企业的规定; ? 弄虚作假、以劣充优; ? 隐瞒物品缺陷;

? 擅自不按图纸生产并隐瞒; ? 严重干扰检验工作;

? 对我方提出的改进要求,没有实质性改进;

? 供方物品连续两批次出现诸如交货问题、服务问题、类似的质量问题; ? 两次以上不能履行合同;

? 擅自将我方图纸、工艺进行复制及向第三方泄露; ? 擅自将我方所需物品向第三方转包; ? 对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拒不赔偿;

4.3.2. 取消合格供方资格,应由采购、外包归口管理部门、质检部、工艺部、制造部、全质办或财务部、使用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并对照“4.3.1”所列情形提出,填写《合格供方再评价/取消建议书》,报总质量师批准。

4.3.3. 取消合格供方资格的,其在我方的库存和在制品由技术部门提出处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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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归口部门负责落实。 4.4. 合格供方管理

4.4.1. 全质办、归口管理部门对《合格供方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本准则对合格供方进行定期评价和重新评价,及时更新。

4.4.2. 采购、外包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供方质量档案》,及时了解供方的变化情况,便于对供方进行管理。

4.4.3. 采购、外包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供方调查评价表》或《合格供方业绩评价表》的得分分类分级排名,分级为1、2、3等级,1级为优质合格供方,2级为良好合格供方,3级为普通合格供。采购、外包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等级合理调整合同份额。

4.4.4. 供方物品如有质量问题,由责任部门通知采购、外包归口管理部门,要求供方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限期整改,且应承担我方全部损失。

4.4.5. 供方提供的物品必须标识清晰牢固,共有如下标识:型号、件号、名称、规格、批号/序号、厂家(代码)。 5. 相关文件

5.1. 内部加工件控制清单 5.2. 采购控制程序 5.3.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5.4. 物资分类管理制度 5.5. 外包产品质量控制管理规定 6. 记录

6.1. 供方调查评价表 6.2. 供方质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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