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图文(2)

2019-08-01 23:47

第十四条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六条 对通过交工验收并完成备案的工程,试营运期间应及时安排养护营运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违反有关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公路的项目法人,应于通车试运营第3年的年初制定竣工验收计划,明确竣工验收工作内部机构、负责人和联系人,于当年一季度前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于试运营期2至3年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照《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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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根据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

(五)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项目法人对工程竣工质量评定合格及以上,完成工程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并已向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八)质量监督机构已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内业资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竣工质量评定备案,并完成竣工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项目法人应在拟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前6个月内按照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竣工质量评定工作,完成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并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质量监督机构完成工程竣工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时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初步评价结果,一并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公路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竣工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其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及时制定竣工验收组织方案和竣工验收文件资料,于竣工验收前15日内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竣工验收方案和文件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及交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质量管理备案表。 2.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接管养单位使用情况报告。

3.项目竣工文件:(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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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大设计变更批复;(3)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意见;(4)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5)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和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等。

4.项目竣工数据表格。 5.项目竣工验收组织方案。

(五)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要求项目法人推迟验收,待完善后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竣工质量评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综合评价结果。(见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见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

(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8)。 (八)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项目法人将《公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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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竣工验收报告》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见附件9《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九)对不符合竣工备案条件、竣工验收结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项目,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改正后重新报送备案并告知原因。

(十)项目法人在完成备案之日起15日内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案后,质量监督机构及时印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10)。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安全监管、项目法人等单位代表和特邀专家组成。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项目法人单位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但人数不超过两名,不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且不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综合评价。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由特邀专家担任。

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验收委员会成员基本要求: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应为相关业务处室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具有较长的行业管理经历,熟悉公路工程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职务或技术职称;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的技术职称,熟悉公路行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项目法人代表应为工程建设营运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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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公路工程验收专家库。特邀专家应从专家库中抽取,并根据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确定特邀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名。

第二十四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相关施工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和环保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项目法人对工程竣工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4,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分权值为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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