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图文(3)

2019-08-01 23:47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项目法人对工程竣工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4,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5。

工程竣工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工程竣工质量评分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特别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项目法人的竣工质量评分按照整改前的评定得分,超出75分的按75分,不足75分的按原得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和综合评定等级直接确定为合格。

(一)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大面积高边坡失稳。 (二)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10mm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5%。

(三)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四)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

(五)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 第二十七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项目法人的竣工质量评分按75分计算;并视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评为优良。

(一)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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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路线的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1.5%;竣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90%。

(三)大桥、中桥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参建单位的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其竣工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本条所指的竣工质量等级,施工单位的为本合同段的竣工质量等级,设计、监理单位的为工程竣工质量等级。

第二十九条 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综合评价采用相应各合同段综合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具体计算方法可参照工程质量评分计算方法。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竣工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发生过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综合评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竣工验收时需要核验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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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安全管理规定、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行为的,应责令停止试营运,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报送备案。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取消该建设单位及其项目在交通运输系统的评优资格。

对于资料不移交、故意不配合并导致项目逾期竣工验收的施工、监理等单位,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到我省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档案,降低其信用评价等级,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限制其参与我省交通建设招投标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竣(交)工验收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竣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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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由负责该公路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二)公路工程质量评定包括交工质量评定(包括中间交工)和竣工质量评定。

质量评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和评定打分。

(三)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桥梁桩基和基础、桥梁预应力构件、隧道四级以上围岩的初期支护、软土地基处理、高边坡、房建工程基础和主体(装饰前)等关键工序或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测(见表1中有关内容),中间检测项目合格率应在90%以上。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的检测和检查结果均可作为交(竣)工质量评定依据。

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和检查情况每季度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

(四)公路工程交(竣)工(包括中间交工)质量评定实行备案管理,质量评定备案管理程序如下:

1、工程开工后,交(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建设单位应将拟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报主管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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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2、试验检测单位应当编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测方案的专家审查,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检测方案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3、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建设单位应在质量评定前10天,将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4、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和内业资料审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工程质量评定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现场复核,若建设单位发现有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情况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报告主管质量质监机构,同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或返工,必要时应进行安全评估或专家审查。工程实体修复或返工完成后,经试验检测单位复测,工程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后,建设单位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在交(竣)工验收前20天,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五)交工质量评定组由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竣工质量评定组由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养护等单位的代表组成。主管监督机构应派监督人员对交(竣)工质量评定进行过程监督。

(六)参建单位对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质量评定后10天内,书面向主管监督机构提出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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