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库、“滇中调水”水源,其中吉子水库、“滇中调水”水源作为远期发展水源,拉市海水库、文海水库作为城市备用水源。
二、排水工程规划
丽江古城排水体制采用截流式合流制管渠系统,丽江新城排水体制为分流制。
三、供电工程规划
用电负荷采用单位面积用电指标法及人均用电量指标法进行预测。 四、通信工程规划
电话用户量采用单位面积指标法及普及率法进行预测,电信局、点根据服务半径设置.
五、燃气工程规划
规划丽江中心城区燃气气源为以天然气作为城市主要气源,液化石油气气源作为城市气源补充。天然气供应以四川及重庆的压缩天然气母站作为气源,同时在中缅天然气管线建成后争取建设至丽江次高压供气管线。液化石油气以四川的液化石油气厂作为主要气源。
六、环卫设施规划 1、使城市生活垃圾、特种垃圾、工业有毒有害废弃物得到合理的处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近期达到75%以上,远期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率近期达到100%。
2、生活垃圾容器化收集率近期达到90%以上,远期达到100%。
3、道路清扫机械化、半机械化程度近期达到20%;远期达到50%以上。 4、粪便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第十六章 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
一、大气环境质量控制目标
1、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按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一级标准;
2、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和广大农村按《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3、工业区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按《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三级标准;
二、水环境质量控制目标
1、清溪水库、团山水库、文海 、拉市海作为城市水源地,执行水源点有关标准达地面水Ⅱ类以上标准保护;属一级水体保护区控制。
2、中济海水库及其上游河段水质达地面水Ⅲ类水标准,城区段水质达地面水Ⅲ类标准,其它农用水河段水质达《农田灌溉用水标准》,属二级水体保护区控制。
三、区域环境噪声控制目标
1、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等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
2、居民、文教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3、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昼间55分区、夜间45分贝;
4、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商业中心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5、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6、交通干线两侧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第十七章 综合防灾规划
一、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体系
1、应急避难场所
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开敞空间作为疏散场地和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具备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本功能,避难场所周围应设置不低于30米防火安全带。
2、救援通道
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为人员疏散和物资运输的主要救援通道。建立多方向和多个城市对外交通出人口,城市组团之间保证两条以上通道联系。各居住区避难场所应有避灾道路连接,避灾道路应建成相互贯通的网络,形成完善的避灾通道系统。
3、生命线工程 (1)供水安全 (2)供油(气)安全 (3)供电安全 (4)通信安全 二、抗震防灾规划
1、丽江市抗震设防基本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g。 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3、学校、医院、商场、交通枢纽、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三、人防工程规划
根据城市总体防护的疏散为主,隐蔽为辅的原则,确定城市战时留城与疏散人数之比为40%与60%。按留城人员1.5 m2/人的掩蔽工程计算。 十层楼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要求单位建防空地下室,按建筑底层面积大小配置;新建建筑总面积7000 m2以上的,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建防空地下室。
四、消防工程规划
按照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划在丽江主城区建设四个标准型普通消防站。规划在新团设一个消防站,在玉龙新县城建设二个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五、防洪工程规划
根据城市防洪标准以及各县城的实际情况,确定防洪标准: 1、丽江中心城区的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 2、新城区等片区的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 3、城区以外的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 第十八章 城市远景规划构想 1、规划期限
远景发展规划期限为2030年以后。 2、城市发展方向及结构形态
城市结构形态仍采用组团结构。每个组团为远景留出发展空间,远景发展应积极向城市外围拓展空间。重点以新团南部、七河组团、文化组团的建设为主。 第十九章 规划实施策略与机制
本规划经云南省政府批准后,由丽江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性,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切实保障城市总体规划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保证城市各项建设活动和土地利用协调、健康、有序地进行。
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变更。市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报省政府备案;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审查同意,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章 附则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三部分 ,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于丽江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